垃圾分类的执法处罚细则来了!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即将施行,上海城管部门也将同步开展执法。根据《条例》规定,个人和单位也是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不按规定投放可处罚款。其中,个人违反规定又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在实际执法中,什么情况算“拒不改正”?怎么能证明责任主体违反规定?拍的照片视频,能否作为证据被采纳?对于“屡劝屡犯”者,又会处理?
近日,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出台了《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查处规定》(以下简称《查处规定》)、《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两份文件,对执法细则进行了明确。
《查处规定》明确,除“擅自从事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以及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外”可当场责令停止并处罚款外,其余违法行为都要求“整改前置”。
这些行为都会被认定为“拒不改正”,可处罚款
《条例》规定,个人若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那么,什么情况算“拒不改正”?
《查处规定》明确,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的,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拒不改正:拒绝、阻挠城管执法部门现场调查取证的,拒不签收《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当场拒绝改正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行为的,30日内被发现同一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
另外,《条例》中还多次提到“逾期不改正”。那么,什么情况算“逾期不改正”?
《查处规定》明确,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逾期不改正:拒不签收《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拒绝、阻挠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复查的,城管执法部门复查发现仍有违反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规定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日。
对于整改前置类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罚款。
《查处规定》还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相关规定,将单位和个人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信息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阻碍执法部门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违法成本随次数增加而上升
根据《条例》,罚款金额有上限和下限,到底罚多少由哪些因素决定?
《裁量基准》明确,个人若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投,首次被发现且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第二次及以上被发现且拒不改正,则可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而如果个人将有害垃圾与其它生活垃圾混投,由于后果更严重,因此首次发现和第二次及以上被发现的罚款金额,分别提高至“50元以上元以下”和“元以上元以下”。
对单位来说,“将可回收物和干垃圾混合投放”“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和干垃圾混合投放”“将有害垃圾与其它生活垃圾混合投放”,这三种行为的处罚幅度也各有不同,金额在元至0元不等。
也就是说,如果市民或企业反复违反《条例》规定,违法成本就会随着次数增加而上升。
照片、视频、证言等都可作为证据来源
在城管执法时,哪些证据可被采信?
对于这一问题,上海市城管执法局表示,现场笔录、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都可作为证据。
垃圾分类的违法认定主要以现场笔录、录像资料、取证照片为主,比如垃圾厢房和单位安装的监控探头视频,居民、志愿者、物业拍下的照片和视频或者证言等,都可作为证据来源。不过,执法部门会审查判断,孤证不能定案,一定要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才行。
扔垃圾是一过性的快速行为,存在取证难的问题,而取证又是城管队员进行执法的关键步骤。不过,记者了解到,除了城管队员巡查主动发现,投诉举报也可以作为取证依据。城管队员执法记录仪摄录的,监控探头、居民和志愿者拍下的照片和视频经审查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与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相比,《条例》在执法中的处罚金额有所提升。
比如,以前不按规定设置分类收集容器的,可处5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现在可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单位未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以前可处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现在可处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此外,对于收运单位、处置单位,也有着相对更严厉的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