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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收取上限哈尔滨市住宅物业管

本文转自:黑龙江日报

5月31日举行的哈尔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对《哈尔滨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进行审议。据了解,《条例(草案)》细化了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范围和比例,明确了业主行使表决权的范围,还对共有经营收益管理人和管理方式进行规范,限定了收取管理费用的上限,并细化维修资金的应急使用程序。

据介绍,《条例(草案)》包括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关于建设单位责任、关于业主自治、关于物业的管理与服务、关于物业的利用与维修等主要内容。

其中,关于物业的管理与服务,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条例(草案)》细化了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范围和比例,从而明确了业主行使表决权的范围。在物业管理方面,细化了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方式和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人的条件。在物业服务方面,明确了实行市场调节价下物业费的确定方式,规范了物业费的调整方式。为解决物业费中日常维修费用前期利润空间过大而后期不足等问题,作出了对日常维修费实行专款专用等规定。针对长期处于失管弃管状态的小区,作出了基本物业服务保障规定,同时要求推动成立业主组织依法及时选聘物业服务人。

在物业的利用与维修中,为了解决业主共有经营收益账目不透明、公布不及时等问题,《条例(草案)》规范了共有经营收益管理人和管理方式,并限定了收取管理费用的上限。为了解决紧急情况下维修资金应急使用难问题,根据省条例的授权,细化了维修资金的应急使用程序。对维修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授权市物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此外,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容中,《条例(草案)》增加了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相关内容时应当听取物业主管部门意见的规定,并细化了物业管理区域调整的情形和程序。

关于建设单位责任,《条例(草案)》增设了建设单位三项责任,依法合理确定物业服务用房、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对物业服务用房进行基础装饰装修,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对业主共有部分进行不动产登记,并将登记材料移交给业主自治组织。

在业主自治方面,《条例(草案)》对业主自治作出细化和补充性规定,包括解决业主投票难问题,规定了业主表决方式、时限和核实房屋所有权信息方式,明确了物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电子投票系统供业主免费使用;参考其他地市,细化了建设单位交存首次业主大会费用的标准;对业主委员会的会议召集、表决、换届等作出具体规定;规范了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和财物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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