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被告:某物业公司
刘某几年前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位于二层,年底住户王某自刘某楼下一层地下室开了一家馄饨铺,无法安心休息使人不得安宁,楼下的叫卖声吵得家人心烦意乱,无法安心休息和学习,更令刘某一家难以忍受的是,由于王某私自将其店铺的废水、废料倒于楼下,时间一长,气味难闻,令人作呕,以致刘某一家每天都不敢开窗户。
刘某多次到物业公司投诉,请求物业公司依照《物业管理条例》制止王某的行为,但物业管理公司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制止。王某于年5月将混沌铺扩大建成饺子城,又于年改建成饭店,忍无可忍的刘某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
年2月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案件,被告物业管理公司被判双倍返还原告住户的两年的物业管理费,并就其不作为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
本案中刘某与物业管理公司在购买房屋时签订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若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将保证业主有个安全、卫生、舒适的生活环境,并保证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受他人侵害,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如果违反了约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业主利益受损的承担赔偿责任等。刘某在交纳了物业管理费后,物业管理公司并未提供一个卫生、舒适的生活环境,反而由于其不作为致使王某的违法行为愈演愈烈,使得刘某及其家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物业管理公司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作出双倍返还原告刘某两年物业管理费的判决是正确的。
《合同法》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的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