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放
年9月28日晚8时,原告段某在小区内散步边看手机,行至17号楼3单元处,被堆放在附近的建筑垃圾绊倒摔伤,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右足软组织损伤,气滞血瘀。次日,医院治疗,诊断为:跖跗关节骨折脱位,第五跖骨籽股损伤。
年10月8日再次住院治疗。医院检查、换药治疗。段某认为其所居住小区的物业公司未在建筑垃圾周围设置警示标志,造成其摔伤。遂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但物业公司认为本案与公司无关。
一是建筑垃圾是开发建设单位方的施工单位在园区维修时堆放的并非物业公司所致;
二是无证据证明段某是在17号楼存放建筑垃圾处摔倒;
三是段某作为成年人未尽到注意义务,走路时看手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应当自行承担损害后果。段某索赔未果,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法院审理过程中,段某申请,法院依职权追加施工方为共同被告。
二、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当侵权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内的公共道路及相关设备设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小区内公共道路上堆放垃圾,物业公司未及时清理,亦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导致段某经过此处被垃圾绊倒摔伤,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由此给段某造成的损失,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晚上散步时低头看手机,导致未看到路边堆放的垃圾而被绊倒,其对自身安全亦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亦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段某和物业公司都没有证据证明建筑垃圾为施工方堆放,且施工方也不认可,所以法院对原告追加施工方为共同被告的请求,不予认可。
三、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酌情判决原告承担40%的责任,被告物业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四、争议焦点
1.物业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2.当事人双方的责任的划分。
五、案例分析
1.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对小区内的公共道路及相关设备设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小区内公共道路上堆放垃圾,物业公司未及时清理,亦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以致段某摔伤,物业公司属于服务不到位,物业公司的行为与段某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2.从侵权责任角度来看,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段某和物业公司的行为共同造成了同一损害后果。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有义务为小区居民提供一个安全的居住环境,本案中,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段某散步时摔伤的主要原因,因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六、法条链接
1.《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3.《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七、风险管理建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将建筑垃圾定义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因此,小区内的建筑垃圾责任主体并非仅物业公司还包括建设施工单位及居民等建筑垃圾产生主体。
上述案例中,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原因在于“未及时将建筑垃圾清理,且又未设置警示标志”,因此,为避免发生类似情况,建议物业公司做到:
1.加强装修期间的巡查,督促装修人按照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和服务协议履行义务。装修管理期间,物业公司应当派专人加强巡查,一方面监督装修人将装修垃圾投放到指定地点,另一方面也是检查发现装修人有无其他装修违法行为。因此,物业公司应建立装饰装修管理档案,并对装修人加强监督检查以防范案例中发生的风险。
2.建立专人负责制,确保垃圾“分类”投放和“及时”清运《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因此,小区里的垃圾应分类投放,及时清运。装修期间会产生大量垃圾,甚至会有些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因此,必须加强对装修垃圾的管理。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应当明确约定装修建筑垃圾的清理问题。如约定由物业公司清理,物业公司一般应采取两种方式清运装修垃圾,一是委托专门清运垃圾的单位清运装修垃圾,此时应在指定地点临时堆放,采取围挡、遮盖措施,并在2日内清运。二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清运装修垃圾,此时,应采用袋装运输或密闭运输的方式,在2日内清运。不论采用哪种方式清运建筑垃圾,建立专人负责制,任务到人,责任到人,有利于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若约定谁产生谁清理,那么物业公司一定要加强装修监督管理,确保业主能按照规定堆放指定地点并及时清运。
3.加强建筑单位和施工方施工期间的监督管理
若施工单位为物业公司委托的合作供方,物业公司与供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有关建筑垃圾的处理内容。如约定施工单位不等将施工材料或杂物土方、建筑垃圾等堆放在小区道路、绿地及妨碍他人正常出行活动的区域,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应堆放到指定地点袋装存放,并按期进行清理,不得在园区内长时间堆放。施工过程中物业公司要加强监督检查,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确保施工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清理建筑垃圾。非合作供方,物业公司要加强日常巡查工作,发现园区内由堆放建筑垃圾的情况,务必查找产生主体,要求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清理建筑垃圾。
居住小区应保持干净整洁,不得像施工现场,随意乱扔建筑垃圾,影响了小区环境,也影响了居民的日常生活,更有损物业公司的形象,甚至还会造成人身伤害等损害后果,因此,物业公司要加强日常监管,确保建筑垃圾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设置警示标志或做好遮盖等安全措施。唯有如此,才能消除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