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盐田法院整理了
在诉前调解中最热门的个问题
制作成
《诉前调解知识百问百答》
供特邀调解员阅读并背诵全文参考
这本指南中的许多干货
也很适合作为
“虽然现在不一定用得上
但说不定什么时候就用上了”的
小知识提供给大家
比如——
不想调解可以吗?
调解后反悔了怎么办?
撤诉之后还能再次起诉吗?
小羊选取了其中
当事人最最最关心的问题
与大家分享
Q1
什么是诉前调解?
诉前调解是指登记立案前,行政机关、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具有调解职能的单位、组织或者个人,接受人民法院委派进行调解(包括行政和解、行政协调),促使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化解矛盾纠纷的一种活动。
Q2
调解的方法有哪些?
通过共同协商或者单独沟通的方式进行;
采用面对面沟通或者电话、视频等方式进行;
邀请对解决纠纷有帮助的人员参与;
提出解决争议的方案建议。
为让当事人少跑腿,调解尽可能在线上进行。
Q3
调解的期限是多久?
调解期限1个月,自接收材料之日起计算。
Q4
若调解期限届满,当事人仍然想调解该怎么办?
需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延长调解期限申请书,通常调解总期限不宜超过3个月。若有一方表示不同意继续调解,尽快将案件与诉调对接中心交接,进行转立案。
Q5
出具调解协议后,该如何结案呢?
特邀调解员应引导当事人根据自身需要,选择以下几种方式结案:
申请放弃起诉;
申请撤诉;
申请出具民事调解书;
申请司法确认。
Q6
以上几种结案方式该如何选择呢?
达成调解协议后,若被告及时履行,则引导原告申请放弃起诉或申请撤诉,两者区别在于申请撤诉的由法院出具准许撤诉裁定。
达成调解协议后,若被告无法及时履行,则引导原告申请司法确认或申请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Q7
以上几种结案方式诉讼费用怎么计算呢?
当事人申请放弃起诉的,不收取诉讼费;
当事人申请撤诉,并要求出具民事裁定书的,免交诉讼费;
当事人申请出具民事调解书,诉讼费减半收取;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不收取诉讼费。
Q8
已经转立案的案件,当事人又联系特邀调解员,是否可以继续调解?
可以,调解贯穿整个诉讼阶段。特邀调解员需联系诉调对接中心,办理诉中委托调解手续,可继续进行案件调解,但应注意诉中调解期限不得超过15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
Q9
原告提出撤诉一定能得到法院准许吗?
不一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Q10
原告撤诉后,能否再次起诉?
可以再次起诉。但应该注意,离婚案件撤诉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需经过六个月才能再次起诉离婚。
Q11
原告撤诉后再起诉,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因此,撤诉后再起诉,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诉讼时效自撤诉裁定送达给各方当事人之日起重新计算。
Q12
出具民事调解书后可以反悔吗?
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是有强制执行力的,一旦签收就产生法律效力,不可以上诉,也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另行起诉。
Q13
一方拒绝履行调解书怎么办?
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Q14
双方收到调解书后,能否就调解书内容进行起诉?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的内容,不可以再提起诉讼,但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Q15
民间借贷的案件,对双方约定的利息有何限制?
借贷行为发生在年8月20日之后的,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Q16
在调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业主以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等费用来抵制物业服务公司的不完善的服务行为,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在调解中,调解员可以积极在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沟通,并向业主进行普法宣传,缴纳物业费是业主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所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也不能以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为由而不履行义务。如上述情况发生,可另行起诉,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有了这本“官方攻略”
不论是当事人还是特邀调解员
都可以对诉前调解
有更深一步的认识
也给法院化解纠纷
一记有力的推动
将“我为群众办实事”
落在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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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么是诉前调解?
诉前调解是指登记立案前,行政机关、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具有调解职能的单位、组织或者个人,接受人民法院委派进行调解(包括行政和解、行政协调),促使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化解矛盾纠纷的一种活动。
2
诉前调解的意义和显著优势是什么?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将纠纷导入诉前调解,是切实将“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加强前端化解,关口把控”等要求落到实处的具体举措,同时具有快速解决当事人纠纷、实现案结事了、节省司法成本的显著优势。
3
诉前调解的案件类型有哪些?
民事、行政诉讼和行政非诉审查案件。
4
什么是特邀调解组织?
特邀调解组织应具备什么条件?
特邀调解组织是指以组织名义加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名册的组织。
特邀调解组织应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成立、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二)拥有3名以上符合特邀调解员条件的专职或兼职调解员;
(三)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具备规范的调解规则;
(五)具备严格的调解人员职业道德标准、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和执业培训机制;
(六)其他选任特邀调解组织应当具备的条件。
5
什么是特邀调解员?
特邀调解员应具备什么条件?
特邀调解员是指加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名册的调解组织中在册的调解员,以及以个人身份加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名册的调解员。
特邀调解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公道正派、勤勉敬业、注重效率,志愿从事调解工作;
(三)具备必要的法律和专业知识;
(四)身体健康,能保证从事调解工作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五)年龄2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有丰富经验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六)其他担任特邀调解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行政案件特邀调解员还应具备行政执法、复议或诉讼的工作经验。
6
目前深圳法院在线调解的平台有哪些?
主要是“融平台”和“深圳移动微法院”。
“融平台”主要应用于调解案件的程序性操作,例如将诉前调解案件分配给调解法官、调解员以及对调解成功或调解失败案件的系统操作。
“深圳移动微法院”主要用于和当事人线上交流沟通,例如向当事人发送诉讼文书以及在线视频调解等。
7
作为特邀调解员,如何接收案件?
法官助理在“融平台”将案件分配至调解员的“融平台”账号中,特邀调解员只需登录“融平台”便可查看参与调解的案件。
8
“融平台”网址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