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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种情况可拒交物业费荒唐

8个拒交理由梳理完毕,总的感觉是《文章》所列举的8种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的情况没有发生一种情况是《条例》明确规定的,全部是东拼西凑、断章取义搞了8种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的情况,一家严肃的媒体能在公众平台上公开发出这样的文章,让人无语。

文章所称可拒交物业费情形一:“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这一条规定在《条例》中没有明确涉及,与之相关的条文是《条例》第41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文章所称可拒交物业费情形二:“物业服务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条例》第21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明确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是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署《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文章所称可拒交物业费情形三:“对于物业服务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对于这一拒交情形,《条例》更是没有涉及到先说供热,这个费用一般是由供热公司直接收取的,即使物业服务公司收取,也基本上都是“代收代付”性质,一般不会有什么盈利。至于空调费用,实际操作中就比较复杂,一般住宅物业和中低档次的商业、办公物业,一般没有中央空调,是不存在这一支出的。高档的商办物业存在这一费用,且比较高。

文章所称可拒交物业费情形四:“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我想小编要表达的真正含义可能是“业主要有有力的证据,才能不交费,物业服务公司应当找出实质解决办法,业主再交费。”将两个不同行为主体的动作放在一起,显然是不对的,甚至会让人一直反应不过来其真正要表达的含义

文章所称可拒交物业费情形五:“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这一条拒交的理由同样在《条例》中也没有任何规定,其它法律、法规亦无明确规定,不知晓小编是从何处推导而来。

文章所称可拒交物业费情形六:“物业服务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列举的这一拒交情形虽然也不是出自《条例》之规定,但是讲的还算是有道理。因为物业服务公司的收费标准提高,理应取得业主之同意。

文章所称可拒交物业费情形七:“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从房屋质量纠纷的实际情况看,房屋质量问题在房屋交付时一般多多少少都是会存在的,但是大多数情况下是不会影响房屋的人住的,开发商可以随时维修,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业主不收房,不交物业费,往往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文章所称可拒交物业费情形八:“物业服务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几乎全部是实行的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公司自主定价。如果按照这一条规定,凡是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业主却均无须交纳物业管理费,实属荒唐。

最后,希望谣言止于智者,还物业管理行业一个公道,还百姓一个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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