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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解读,推动住房租赁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年5月25日通过,自年9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本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迅速,已成为更多市民特别是新市民实现住有所居的重要途径。但是,庞大的住房租赁规模和复杂的住房租赁关系引发了大量矛盾纠纷,涉住房租赁类诉求居高不下,“黑中介”“隔断房”“甲醛房”问题屡禁不止,“二房东”跑路、“蛋壳爆仓”、哄抬租金、发布虚假房源等乱象时有发生。

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是习近平总书记一直牵挂的事。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多次就住房租赁问题作出批示,并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住有所居,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内容,制定条例,是市委贯彻落实总书记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要求,推动住房租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

住房租赁涉及千家万户,事关重要民生,涉及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在审议阶段,市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运用人大的制度优势,围绕“七有”“五性”需求,通过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联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制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比较充分地凝聚了社会共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这部法规的制定过程也是通过立法推动民生保障工作的重要体现。

条例聚焦当前住房租赁市场的重点难点问题,在广泛汇集民意、倾听民生需求的基础上,作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呈现六大亮点——

亮点一

扩大租赁住房供给,保障群众居住需求

条例明确要合理规划租赁住房供给规模,将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鼓励按规定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或者将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上租赁住房的建设和农村宅基地上闲置住房可依法出租。

亮点二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平衡权利义务关系

在立法调研中有多方面意见提出,条例应当注重租赁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平衡,这为条例的修改完善提供了坚实的民意基础。条例明确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租赁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倡导租赁当事人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建立稳定租赁关系。承租人在办理积分落户、子女入学等公共服务事项时,可享受服务便利。

条例明确出租人、承租人行为规范,出租人负责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不得向未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的人出租住房,发现涉嫌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以及其他故意降低服务标准等方式,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强迫承租人变更、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提前收回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按照约定配合出租人定期检查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按照规划用途、安全合理使用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并作为物业使用人遵守物业管理和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规定,遵守小区管理规约。条例还明确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亮点三

整治租赁市场乱象,加大规范管理力度

群租房、短租房和集租房问题,是群众较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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