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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下的物业费,支付取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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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头条问答中,事关物业管理的问题总是热点话题。我们在讨论物业费的“给付”问题时,有两个词汇总是混杂不清,即“交纳”和“交纳”。这里不是在抠字眼儿,这俩词儿只要一字之差,含义也是非常的相近,但认真地琢磨起来,二者在性质上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所谓“交纳”,更多的是表现出“强迫性”,是必需要实行的义务;诸如开车违章,就要交纳罚款;开门停业,就要交纳税金。假如你拖延交纳,那么就会产生出所谓的“滞纳金”。这个话题我们讨论过,欠交物业费不会产生“滞纳金”,只可能会产生“违约金”;也就是说,在物业费的给付问题上,用“交纳”这个词,显然是不适宜的。而“交纳”一词,按百科定义,是向有关部门或团体托付规则数额的金钱或实物。固然不是“被强迫”,但也包含“是你应该交的”意义,仍然带有一定的强迫性颜色。例如交纳会费,交纳团费等等。那么“交纳物业费”,在法律上是精确而明晰的定性吗?我国第一部物业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初次施行于年9月;后历经屡次修正,现行的是年修正本。通读《条例》,在这个问题上的相关法条全部采用“交纳”一词,诸如:业主要实行按时交纳物业效劳费用的义务;业主应当依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交纳物业效劳费用;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效劳费用的,物业效劳企业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应该说,“交纳”二字,过多地强调了业主一方的“付费”义务,难以表现二者的对等性。物业公司的相关利益各方,总是大肆渲染“欠缴物业费就是违法行为”,“欠交物业费要与个人征信挂钩”等等行动,这无疑是对相关法条的过度错误解读。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其实质就是一种合同关系;业主欠物业费,说破天顶多也就是一种“违约”行为而已,是业主与物业在《物业效劳合同》实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它远远上升不到“违法”的高度。当然,假如该行为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被认定为“无理拒缴”,且该业主拒不实行已生效判决所规则的义务,这才有可能被列为“失信人员”,这就和“老赖”无异,性质是不一样的。既然是合同关系,那么到底用什么词儿才干更为精确地界定二者关系呢?这就是“支付”。这个词儿表现出的是:合同的一方实行了商定的义务,另一方也按商定给付费用;它强调的是双方都要依约办事。“支付”一词儿最早呈现于法规条文中,是在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物业效劳纠葛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合理理由回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效劳企业恳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半句,“交纳”二字是沿用《条例》中的表述;后半句,法院将欠物业费案件的“案由”定性为“物业效劳合同纠葛”,所以业主给付物业费行为最精确的界定就是“支付”。刚刚施行不久的《民法典》,沿用了上述司法解释的表述,在这个问题上全部采用的是“支付”二字,等于是做了最终的定论。我们在日常讨论问题时,不论用交纳还是交纳,抑或是支付,似乎差异不大;但在上位法规中,法律术语的变化和定性,其意义和影响是深远的。法典用支付取代了交纳,这就精确的界定了业主与物业作为合同两方主体之间的对等性;物业公司作为提供效劳的一方,它要实在实行合同商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效劳;反之,若其怠于实行合同商定,那么业主一方拒付物业费,行使合同实行抗辩权,这项合法权益就应该得到注重。以上只是我对《民法典》的一知半解而已!事实上我国出台的很多制度,都在为大多数人考量。虽然我国全民的经济水平提高了,但我国仍然在社会保障上“升级”,不得不说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越来越完善,这对于国民来说无疑是充满了安全感的。一个人从出生的那一刻开始,就和《民法典》脱离不了关系,上学,就业,结婚,生子,买车买房,邻里纠纷等等,大事小事,大矛盾小纠纷都做了全面的规定。那么,作为一个普通人,又该如何去了解法律常识呢?没有基础看得懂枯燥的法律条文吗?别急,今年刚颁布的《民法典》,通过这部法典,您就可以了解跟您相关的法律。如果您担心没有法律底子,我建议您搭配一本《法律常识一本全》,里面有丰富的、具体的、精彩的典型案例,以及解读,让您轻松看懂,高效普法。建议大家人手一套《民法典》+《法律常识一本全》,原价99元,现在只要69元,买一本送一本。一场电影的钱,就可以把这部能保护自己的法典搬回家,还有更多的优惠套餐等你选择。有事没事随时翻阅。了解一下《民法典》当中的一些法律小知识,知法懂法守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在生活当中都会用得到。点击下方横条,下单购买,正版书籍即可包邮到家:文B16(全国包邮)民法典+法律常识+口才书+经济常识+投资学精选¥69¥打开百度APP立即扫码购买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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