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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住宅小区每年开展一次综合评价低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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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张稳济南报道

日前,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济南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综合评价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原则上住宅小区每年开展一次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小区,由街镇物业管理办公室责令物业服务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报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意见》提出,综合评价内容主要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公开承诺。评价赋分实行百分制,分为以下三项:业主满意度评价(40分)、物业服务现场评价(30分)、街道社区党组织评价(30分)。

原则上住宅小区每年开展一次综合评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宅小区应优先安排开展综合评价:(一)业主关于物业服务问题有效投诉较多,物业企业处理不及时、不到位,反响较为强烈的;(二)20%以上业主联名向街镇提出申请进行综合评价的;(三)街镇、社区认为需要开展综合评价的。

综合评价开展前,街镇物业管理办公室会同社区居委会组建评价小组。评价小组一般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由社区居委会、小区(网格)党支部成员,以及业委会成员等业主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低于评价小组总人数的50%。

业主满意度评价由评价小组向业主发放《业主满意度评价表》,并及时回收进行统计。参与评价的业主人数应达到50%以上。业主满意度评价达到32分(含)以上的,不再进行物业服务现场评价和街道社区党组织评价,由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评价中反映的问题自行整改,并在小区内进行公示。

其中,评价小组在《业主满意度评价表》中增加“是否同意重新选聘物业企业”选项的,参与评价的业主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比例均应达到2/3以上。同意重新选聘物业企业的票数达到法定比例的,不再进行物业服务现场评价和街道社区党组织评价,依法启动重新选聘物业企业程序,街镇物业管理办公室同时将相关情况报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综合评价启动后,应在30日内完成。街镇应当及时汇总评价结果和问题清单,于综合评价结束后10日内报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并在小区内公示。

《意见》要求,街镇物业管理办公室、社区居委会、业委会应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存在的服务问题限期进行整改。其中,综合评价在80分以上的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对照问题清单自行整改,整改工作完成后报街镇物业管理办公室和社区居委会,并在小区内进行公示。

综合评价在60-80分(不含80分)的小区,由社区居委会、业委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完成整改工作,并在一定期限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将复查情况在小区内进行公示。对拒不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由街镇物业管理办公室将该小区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并报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综合评价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小区,由街镇物业管理办公室责令物业服务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报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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