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抓法院判多久?
——上海刑辩律师带你了解现行司法机关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裁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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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
案例①公司员工驾驶装载80余吨水泥预制管桩的货车(均核载32吨)经沪嘉高速先后驶入限重30吨、大货车禁行的中环高架道路,由于两车相距很近,且均严重超载,使得该路段桥体承受的总载荷超过了使桥体发生翻转的极限条件,致桥体发生轻微翻转并损坏,同时造成途经该路段的四辆社会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物损评估共计28,元),且车辆所装载的水泥预制管桩部分掉落至路面。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共支付各项费用共计9,,元。被告人对于严重超载、违法上中环等管理上失职,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②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承租园区房屋后在建设项目未立项、报建,结构设计图纸未经审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结构改造资质的C公司施工,将挖掘、拆旧、敲墙等工作交由不具备任何资质的被告人刘学军负责,安排被告人吴震宇担任施工现场负责人员,明知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仍组织工人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未采取维持墙体稳定措施,承重砖墙(柱)瞬间失稳后部分厂房结构连锁坍塌,造成12人死亡、数人重伤、轻伤以及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3,余万元。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案情简介: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邹立国,男,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XX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暂住上海市松江区。因本案于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宝山,男,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XX公司调度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暂住上海市松江区。因本案于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家大,男,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XX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暂住上海市松江区。因本案于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兴权,男,年1月13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系XX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暂住上海市松江区。因本案于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邹立国、赵宝山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原审被告人李兴权、李家大犯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一案,于年7月7日作出()沪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邹立国、赵宝山、李家大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
一、年5月起,被告人邹立国被任命为XX公司总经理,在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管理期间,为降低公司运营成本、追求经济效益,长期要求、鼓励驾驶员严重超载,并对行驶路线疏于监管。年起,被告人赵宝山担任XX公司调度员,负责车辆调度并安排货物装载。被告人李兴权系XX公司沪D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牌号为沪FXXXX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驾驶员。被告人李家大系XX公司沪D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牌号为沪GXXXX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驾驶员。
年1月,XX公司的股权登记为江苏A有限公司(年5月更名为Z公司)持70%股份,盐城B有限公司持30%股份。年11月至案发,XX公司股权经不断变更,其股权登记为中山C有限公司持70%股份,江苏D有限公司持30%股份,建华物流公司通过持有中山C有限公司70%股份对XX公司间接控股。
上述事实,有证人郭某的证言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