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市民饲养宠物犬现象越来越多,社会各界对养犬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为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期盼,我市于年3月1日颁布实施了《衡水市养犬管理条例》。《条例》实施两年来,有些具体环节需要进一步完善、细化,为此制定了《衡水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并于2月2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于今年5月1日施行。
全文如下:
衡水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衡水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公安机关牵头,农业农村、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主要职能:
(一)研究宣传实施《条例》和本细则有关工作;
(二)通报养犬管理工作情况及研究相关措施;
(三)协调解决工作配合上存在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制定全市养犬管理工作评估标准和评估办法;
(五)组织联合检查;
(六)研究需要提请联席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登记和年检、犬只收容,依法查处违法养犬行为、养犬信息化管理等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疫情处置、犬尸无害化处理,犬只养殖、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犬只免疫档案建立等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争议犬只品种的认定工作。建立并实施强制免疫制度,会同公安机关设立免疫登记便民服务网点,定期收集免疫网点犬只免疫信息。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占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售犬、携带犬只外出未及即时清理粪便、丢弃犬尸等犬只经营、饲养活动中妨害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违规行为;监督城市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犬只禁入标识的设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文明养犬宣传教育、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养犬基本信息收集、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养犬管理收费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查处无照经营犬只行为。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并落实常态化、网格化的养犬基本信息调查和报送制度,组织、协调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做好本辖区内流浪犬控制和处置、依法文明养犬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本区域内养犬信息的收集、登记,可以组织居民、业主制定文明养犬公约,划定允许遛犬的区域和时间,设立标识并监督实施。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文明养犬行为予以提醒、劝阻、制止;劝阻无效的,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发现流浪犬、无主犬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由居(村)民委员会进行提醒、劝阻、制止。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组织制作、刊播依法文明养犬公益广告,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过宣传栏、电子屏和发放资料等方式,开展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严格管理区内居民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免疫登记便民服务网点。免疫登记便民服务网点在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指导下开展犬只的免疫接种、登记、芯片植入、发放犬牌、年检等工作。
办理登记养犬人不能提供合法免疫证明的,应当提供农业农村部门认可的机构出具的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合格报告,由免疫登记便民服务网点核实后方可办理登记。
第九条对体形较小幼犬、老龄犬、患病犬在植入电子身份(芯片)标识时可能造成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可暂缓植入。具体办法由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制定。
第十条公安机关收到养犬人提交的养犬申请资料,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养犬人5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或送犬只收容所收容。
养犬人自申请通过之日起30日内携带犬只到便民服务网点办理登记手续,超过30日的需重新申请。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建立全市统一的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养犬管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并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除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外,其他单位禁止饲养护卫犬。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范围由市、县公安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三条外地犬只进入本市行政区域的,养犬人应当持有犬只免疫证明文件,犬只未进行免疫或不能提供免疫证明文件的应立即进行狂犬免疫或抗体检测。
禁养品种的外地犬只不得进入本市严格管理区。
第十四条居民区楼道、露台、楼顶或者房顶等公共区域或共有区域禁止养犬。
严格管理区不得寄存、寄养禁养的大型犬、烈性犬。
第十五条携带一般管理区的犬只进入严格管理区的,不得从事与免疫接种、诊疗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犬只收容所应当位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一般管理区。
第十七条犬只收容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兽医和饲养人员;
(二)建有诊疗隔离区、犬舍、污水处理和无害化处理等设施;
(三)配备犬笼、捕犬工具、诊疗设备、消毒设备等动物防疫设备;
(四)其他应当符合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十八条走失犬只收容期间产生的费用由养犬人负担。
第十九条相关行业协会、依法成立的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不得在严格管理区内设立犬只收留场所。
第二十条违反本细则第七条规定,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超养1只处以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居民区公共区域或共有区域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寄存、寄养禁养的大型犬、烈性犬的,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所称养犬人包括饲养、管理犬只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关于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定,适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年5月1日起施行。
有关情况解读▼▼▼
一、《实施细则》制定的必要性
年3月1日《衡水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市公安局及相关部门大力宣传、多措并举、集中整治,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全市涉犬扰民伤人案件明显下降,犬只伤人重大恶性案事件“零发生”。同时,在执法过程中,也显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部门职责需进一步厘清;部分条款需进一步细化;处罚措施需进一步明确等等。为此,亟需出台一部政府规章有针对性地作出更加详细的规定,来促进和加强我市养犬管理工作。
二、明确相关主体管理职责
《实施细则》设立了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联席会议由公安机关牵头,农业农村、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参加,并规定联席会议主要职能是协调解决养犬管理中的相关问题。
《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了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五个部门的职责,明确了养犬信息化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犬只养殖、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犬只免疫档案建立等监督管理和争议犬只品种认定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督城市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犬只禁入标识的设置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文明养犬宣传教育、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养犬基本信息收集、登记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养犬管理收费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查处无照经营犬只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实施细则》明确了基层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并落实常态化、网格化的养犬基本信息调查和报送制度,组织、协调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做好本辖区内流浪犬控制和处置、依法文明养犬工作。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本区域内养犬信息的收集、登记,可以组织居民、业主制定文明养犬公约,划定允许遛犬的区域和时间,设立标识并监督实施。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文明养犬行为予以提醒、劝阻、制止;劝阻无效的,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发现流浪犬、无主犬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由居(村)民委员会进行提醒、劝阻、制止。
三、细化养犬行为规范
制定《实施细则》的主要目的,是引导群众依法规范文明养犬。在这方面用了大量的篇幅。《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除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外,其他单位禁止饲养护卫犬。第十三条规定,外地犬只进入本市行政区域的,养犬人应当持有犬只免疫证明文件,犬只未进行免疫或不能提供免疫证明文件的应立即进行狂犬免疫或抗体检测。禁养品种的外地犬只不得进入本市严格管理区。第十四条规定,居民区楼道、露台、楼顶或者房顶等公共区域或共有区域禁止养犬。严格管理区不得寄存、寄养禁养的大型犬、烈性犬。第十五条规定,携带一般管理区的犬只进入严格管理区的,不得从事与免疫接种、诊疗无关的其他活动。同时,《实施细则》明确了养犬人的概念,包括长期饲养、管理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四、对违法养犬行为的惩处
《实施细则》对四种情形设定了罚则:1.每户饲养犬只超过1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超养1只处以百元以下罚款;2.在居民区公共区域或共有区域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百元以下罚款;3.寄存、寄养禁养的大型犬、烈性犬的,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4.携带一般管理区的犬只进入严格管理区的从事与免疫接种、诊疗无关的其他活动,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百元以下罚款。五、有效施行保障措施
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将采取三种措施来充分保障《实施细则》有效落地。一是充分运用报刊、网络平台等渠道和载体,加强《实施细则》宣传解读,提升《实施细则》的社会知晓度。二是抓紧建立养犬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工作机制,制定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三是建立健全检查监督、投诉举报、教育指导等工作机制,确保《实施细则》规定的养犬管理各项措施有效落实。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