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拖欠本人工资3个月,通过什么途径拿回来?
原告:李先生,男
委托代理人:杨再坤律师
被告:杭州置业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先生
年3月1号入职本公司。从事业务员岗位,工资每月元,本热做了7给月,是在年10月9号离职本公司的。因公司拖欠本人工资和没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得不到任何保障。所以才起诉到仲裁委来。
本委针对原被告两方的证词加以佐证,证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提交的证据本委予以支持,而被告公司的证词和证据不足以采纳。
劳动纠纷所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1,判决被告物业公司在7日内给原告工资元
2,判决被告物业公司在7日内给原告经济补偿金的元
3,诉讼费由物业公司承担
受理费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委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到下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