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仁和世家小区(物业管理区域专有部分总建筑面积平方米)系际华服装公司和万盛置业公司于年投资建设的商品房。
二、际华服装公司作为出卖人与仁和世家小区业主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硚口区××大道××、编号××C-6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77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商住。出卖人在该地块上投资建设仁和世家商品房。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在项目的绿地率不小于25%,道路建筑面积约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社区居委会用房建筑面积约平方米。”
三、际华服装公司与武汉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新盛物业公司负责仁和世家小区(建筑面积.8平方米)的物业管理,合同期限自年9月13日起至年9月12日止。
四、年3月,万盛置业公司与新盛物业公司就仁和世家小区,在物业设施交接书中物业用房一栏的填写内容为:“仁和世家(一期)45平方米”。该仁和世家小区45平方米位于房屋的架空层,无法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房产纠纷律师蓝应政五、年6月,际华服装公司向仁和世家小区的业主交付了房屋。年6月8日,仁和世家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并登记备案。年4月21日,武汉市仁和世家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新盛物业公司达成仁和世家小区整体移交协议,由新盛物业公司将地下停车场、地面停车场、门面、水泵房、配电房、发电机房、电梯、电梯机房、消防系统、监控系统等公共设施设备,包括资料、图纸、合同等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六、仁和世家业委会于年9月22日经换届成立,并到相关部门登记备案。因当事人就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的问题一直协商未果,仁和世家业委会就其代表业主起诉要求开发商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的问题征求业主的意见,仁和世家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在意见表中的同意栏内签名。
七、年3月3日,仁和世家业委会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际华服装公司、万盛置业公司向原告移交面积平方米的房屋作为物业管理用房。
仁和世家业委会要求交付物业管理用房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房产纠纷律师蓝应政仁和世家业委会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仁和世家业委会为其它组织,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仁和世家业委会作为上述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人有权要求际华服装公司和万盛置业公司依约依法交付;
第三,交付已完成形式交付和实质交付为原则,上述事例中交付的物业管理用房无法办理权证,即小区业主无法获得该房屋所有权,因此该交付行为是违法违约的。
本院认为,仁和世家小区系际华服装公司和万盛置业公司投资建设,际华服装公司和万盛置业公司应当按照规定为仁和世家小区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际华服装公司与仁和世家小区业主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在项目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该约定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我国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约定有效,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其义务。故际华服装公司、万盛置业公司应对仁和世家小区提供建筑面积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应当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其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由于际华服装公司、万盛置业公司未向仁和世家业委会提供符合条件的建筑面积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际华服装公司、万盛置业公司虽然辩称其移交的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满足合同的约定,但其自认移交的物业管理用房中有45平方米位于仁和世家小区的架空层、有平方米位于宝康苑小区3号楼和4号楼的地下室、上述房屋均无法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当事人就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的问题协商未果后,仁和世家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均同意仁和世家业委会就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的问题代表业主起诉,现仁和世家业委会请求际华服装公司、万盛置业公司向其移交面积平方米的房屋作为物业管理用房,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房产纠纷律师蓝应政注:文中图片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