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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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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多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在物业管理中,业主是重要的主体。随着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业主的权利意思也越来越强,越来越多的业主开始意识自己是小区物业的主人。《物业管理条例》及《民法典》对业主哪些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业主享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全面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是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最基本的权利。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小区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业主作为业主大会的组成人员,可以对物业管理有关事项提出建议,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议,对小区整体利益的事项进行提议以及提出相关事项的权利,这种权利不是任意的,应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业主才能够行使。

三、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四、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五、监督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业主的权利

六、其他权利

其他权利不仅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也可以是业主通过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公司约定的其他权利。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亦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业主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管理规约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都是正确实施物业管理的重要规章制度。小区的每个业主都负有遵守管理规约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义务。管理规约实际上是小区大多数业主意志的体现,对管理规约的遵守实际上也是业主自治的体现。管理规约是小区决议通过的物业区域内最高自治规范,全体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企业等相关人员都须遵守,即使那些在管理规约决议时投反对票的业主,也须严格遵守。因管理规约采取民主集中制即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议通过,一旦通过就成为小区“宪法”。一旦有业主违反管理规约,业委会作为小区业主团体的管理机构,有权对违反规约的行为予以劝阻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业委会可以代表小区整体利益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人提起诉讼。当然,如果违反规约的行为直接侵害了某个业主的利益,其他业主亦可以单独作为诉讼主体提起诉讼。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小区的公共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以及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等,这些不仅涉及业主的个人利益,更涉及全体业主和整个小区物业使用人的利益。这些规章制度的遵守,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是业主必然的义务要求。当然这些规章制度必须是通过业主大会通过后才能生效的。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这项义务可以说是对业主最核心的要求。小区业主不但要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还应当遵守和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授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因为这些同样代表了全体业主的意愿和要求,这些决定对全体业主都具有约束力。需要说明的是,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虽然并不是直接源于业主的决定,但是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必须来自业主大会的授权,基于业主大会授权而作出的决定,同业主大会做出的决定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为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每一位业主都负有遵守这些决定的义务。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这是指为了确保物业公用部分、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已经发生的毁损能够及时得到修补,由全部业主共同交纳一定的费用,作为专门保证上述事项的费用,就称为专项维修资金。按照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也是业主的基本义务之一。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的法定义务,拒不交纳的,业委会可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在首期维修资金经过使用不足以应付将来维修时,业主大会可对续筹维修资金的比例和时间作出决议,全体业主对该决议应予执行。各地在具体操作中一般同时规定了开发商和购房人交纳维修基金的具体比例,即开发商和购房人均有交纳维修基金的义务。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按时交纳物业费,是保证小区工作能够顺利运行、小区环境能够得到良好维护的必要的物质要求。物业费用直接涉及小区各种设备设施的保养和维修,包括小区的绿化、保洁、电梯、走廊、广场这些公共部位的维护,都离不开费用的支撑。因此业主应当按照小区规定或者约定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有些业主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团体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自己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不应当受到合同的约束。实际上业主虽然没有直接在合同上签字,但是全体业主均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因为物业服务费的标准是经过业主大会决议通过的,作为业主团体成员的业主须执行该决议。当业主拒交物业费时,可能面临被物业公司起诉的风险。

除了上述义务之外,业主还应当遵守其他业务,包括直接或者通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信方式的义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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