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律师说法
物业管理关系到千家万户,物业服务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物业管理矛盾日益凸显、纠纷日趋增多,很多新问题和新矛盾亟待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从基本法层面确立物业管理制度框架,在业主自治、物业服务市场秩序等方面作了许多新的规定。新修订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年9月29日审议通过,已于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
01.条例的现实意义
新修订的条例涵盖了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条例》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的“痛点”“难点”,为规范物业服务行为、厘清物业服务各方主体权利义务,强化部门监督职责,维护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02.条例的变化
(一)全面加强党对物业管理活动的领导
《条例》第四条明确要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协调运行机制,形成社区治理合力。此外,首次业主大会筹备、业主委员会成员推荐等事项均需社区(村)党组织参与或把关。业主委员会要接受社区(村)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
(二)“我的小区我做主”
《条例》第十九条明确了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
比方说,针对物业费,物管公司不能任性涨价,而是业主共同来决定。《条例》拓宽了业主的权利,让业主全面参与小区管理与建设,强化了业主的主人公意识,无疑从法治的层面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幸福感。
(三)明确物业服务人禁止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以往,物业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方式向业主催交物业费,泄露业主信息导致业主常常被各种电话骚扰,强制业主刷脸进小区等情形,常见于新闻报道。
《条例》第五十三条明确了物业服务人的九种禁止行为,不仅进一步规范了物业服务管理,而且切实保障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最终使业主与物业能和谐共存,互利互惠。
(四)共有部分收益归业主,物业服务人挪用、侵占、隐瞒将被处罚
近年来,很多小区出现了投屏电视等多类型广告,其实公共区域的电梯间、户外等广告收益都应属于小区共有部分经营收益。
为此《条例》第八十二条提出,利用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管理,也可以以合同方式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经营。利用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收益属于业主共有。共有部分收益应当单独列账。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共有部分收益应当及时转入该账户。共有资金账户由业主委员会管理。
(五)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换电设施
当前,新能源汽车保有量持续上升,在小区内安装停车充电设施,是不少业主的现实需求。《条例》第十六条明确了新建物业小区及有条件的老小区建设和改造停车充电基础设施的相关规定,既积极响应国家低碳环保的出行政策,又满足了百姓的生活工作需求。
03.依法维权
(一)破解物业管理违法难题
现实生活中,比如圈占绿地、违法建设、野蛮装修、遛狗不牵绳、堵塞消防通道等等,常被大家称作“老大难”问题,较大程度上影响小区居民的幸福感。对此《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各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法事项、联系单位、举报电话。
(二)依法责令物业限期移交、退出
现实中,业委会按照规定流程选出新物业公司,但之前的物业长时间盘踞不退场,从而加剧了业主与物业的矛盾纠纷。为此,《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费、阶段工作未完成、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其他纠纷未解决等为由拒绝退出及办理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新物业服务人进场服务。”
写在最后
《条例》的修订出台,是全面规范和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新开端。业主和物业之间既是服务关系又是合作关系,有些“大事”需要双方共同协商、沟通解决,很多“小事”需要双方相互理解,换位思考。和谐的小区环境,需要业主和物业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双赢。
安居乐业,以和为贵,在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新修订的《条例》起到了桥梁纽带作用,切实增强了百姓的幸福感、获得感。业主物业心连心,构建和谐一家亲,人民品质生活实现新提升,才能更好实现推动新时代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
相关法条:《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4条,第16条,第19条,第53条,第68条,第82条,第96条
眉州监狱
原标题:《新的物业管理条例,你了解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