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看白癜风最好医院 https://wapyyk.39.net/bj/zhuanke/89ac7.html本次案件检索运用alpha案例库,以全国范围内-年业主委员会涉共有部位确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纠纷相关案件为对象,分析各种案件类型数量。一、共有部位确权案件目前全国涉业主委员会共有部位确权纠纷可查案件总数为84件。(一)从案件类型来看,可查案件总数为88件,其中民事案件72件,占比86%,行政案件12件,占比14%。(二)民事案件具体分析1、从业主委员会诉讼地位来看,业主委员会任原告55件,占比76%;业主委员会任被告17件,占比24%。2、业主委员会任原告案件具体情况(1)案件年份分布(2)案件地域分布(3)案件审理程序分布(4)争议对象为人防工程的案件分析A、案件审理结果B、主要裁判观点展示1、在人防工程不涉及小区业主公摊面积的情形下,业主委员会没有证据证明人防工程归全体业主所有的,承担败诉风险。车库位于平占结合人防地下室,市房产管理局发放的小区29~31栋《市商品房产籍证》及架空层平面尺寸图证明,该架空层的性质是停车库,面积未计入业主的公摊面积,也没有将架空层停车位出售、附赠给业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该架空层的业主不是小区业委会全体业主。原告小区业委会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停车位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在人防工程不涉及业主公摊面积的情况下,该人防工程应当按照“谁投资、收收益”的原则确认其使用管理权及收益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未对人防工程地下室的权益归属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根据相关的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予以综合判断。首先,从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业主所购买商品房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并不包括案涉人防工程地下室;其次,开发商提交的《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可以看出,案涉人防工程地下室并未包括公摊面积,而这一结果与原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九条规定是一致的,亦即,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其建筑成本应由开发商分摊;再次,从业委会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虽然业主对于案涉人防工程地下室的设施、管理存在诸多异议,但自年开发商开始修建道闸系统至年业委会予以拆除期间,均是开发商对案涉人防工程地下室进行维修和管理,并未出现案涉人防工程地下室的相关维修费用由业主分摊负担的情形。综合以上因素,本院认为,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的相关规定对案涉人防工程地下室使用管理权及收益权归开发商。开发商与业主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保留其对人防工程所有权。地下室人防工程建成后,顺利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在对外售卖涉案小区房产时,亦在全部房产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保留地下室的相关权益,故涉案地下室停车库的权益已通过约定的方式归开发商所有,小区业委会请求确认小区地下车库归全体业主所有并据此请求交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张。人防工程的确权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由相应人防工程管理机关确定。开发商要求确认人防工程由其使用、经营及收益的主张,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应由相应人防工程管理机关确定。故对开发商该部分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5)争议对象为会所的案件分析A、案件审理结果B、主要裁判观点展示房产权属登记的变更并不改变会所房屋属于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性质,由小区全体业主共有。本案所涉的中心会所设施,在立项规划的时候并没有单独立项,而是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一并规划、建设、验收并交付使用。据此可以认定会所房屋属于小区的公建配套设施。其权属在年的股权转让合同中,涉案公建配套设施又作为转让标的转让给第三人。在小区二期验收过程中,该会所房屋依然作为公建配套设施列入专项验收表,且截止目前该权属登记证明中依然有权利限制,结合以上事实可以认定涉案房产权属登记的变更并不改变其属于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性质。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公建配套设施会所房屋交付原告业主委员会进行管理。会所作为公建配套设施,开发商不得擅自闭锁,并由业主委员会管理。小区中央区1号、2号、6号、7号建成后原系按照规划内容交付全体业主使用的,在年10月10日原物业服务单位撤离小区后,建设单位锁闭了中央区2号、6号,该行为侵犯了业主对公建配套设施的使用权,违背了公建配套设施不得改变用途的原则......为了确保小区业主使用公建配套设施的权益不受限制和影响,本案中所涉的公建配套设施应当移交给业委会管理。能与其他建筑物明确区分,可以排他使用和确权登记的,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小区内该会所符合专有部分的全部构成要件,其与其他建筑物能够明确区分,可以排他使用,也能登记确权,这与小区内的商品房没有区别。不属于共有部分。会所修建未改变建筑区内规划、未占用业主共有部分的,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从《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归开发商所有,那么同理,规划上是会所,也就不可能是占用业主共有部分修建,因此,该会所也不可能是全体业主共有,除非开发商自愿。会所具备专有部分的构成要件,就是专有部分,不应纳入共有部分。由于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会所是否属于共有部分,因此解释上应从会所是否是专有部分着手。如具备专有部分的构成要件,那么就是专有部分,不应纳入共有部分。综上,该会所属于专有部分,应属被上诉人开发商所有。不是业主实现对住宅居住、生活利用不可缺少的部分,且未纳入小区业主的商品房面积公摊范围的会所,不应当被认定为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法定共有部分或天然共有部分。争议房屋规划设计为会所,但无论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定意见,还是开发的对外宣传或合同约定,均没有明确会所的具体用途,综合小区商品房项目的整体规划来看,会所并不是业主实现对住宅居住、生活利用不可缺少的部分,其也没有纳入小区业主的商品房面积公摊范围,故会所不应当被认定为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法定共有部分或天然共有部分。3、业主委员会任被告案件具体情况(1)案件年份分布(2)案件地域分布(3)案件审理程序分布(4)争议对象为人防工程的案件分析A、案件审理结果B、主要裁判观点展示无证据证明人防工程的车位已经分摊到各业主名下时,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对于地下人防工程部分的停车位问题。根据开发商提交的《人防工程报建表》,足以证实地下人防工程由开发商投资建设,同时没有证据显示该人防工程的车位已经分摊到各业主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的规定,开发商作为小区地下人防工程的建设投资者,该人防工程的停车位依法由开发商使用管理,停车位租金收益也归开发商所有。人防工程作为国防的组成部分,其产权属于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第2条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52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据此,作为国防资产组成部分的人防工程,其产权属于国家,居民小区修建的人防工程产权亦归属国家,因此原告主张人防工程部分的车库所有权不予支持。(5)争议对象为会所的案件分析A、案件审理结果B、主要裁判观点展示会所成本列入商品房价格的,会所由小区全体业主共有。根据物价局核定的价格,以及该小区第16、17、19幢小区配套明细表中载明的“会所平方米”,可以表明开发商已将会所的成本列入商品房价格中,因此没有必要再专门对会所的建设成本进行审价。综上,依据《物权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针对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情况,应认定案涉会所属小区全体业主所有。二、住宅小区公共收益案件目前全国涉业主委员会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纠纷可查案件总数为件。(一)从案件年份分布来看来看,可查案件总数为件,其中年90件,占比10%;年件,占比15%;年件,占比13%;年件,占比26%;年件,占比36%。(二)从案件地域分布来看,可查案件总数为件,以上海、江苏、广东分布最多等东部发达省份分布最多;其次是北京及川渝地区。(三)从公共收益类型来看,主要分为广告收益、租金收益、公共区域停车费收益的争议。三、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纠纷案件目前全国涉业主委员会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纠纷可查案件总数为68件。(一)从案件年份分布来看来看,可查案件总数为68件,其中年4件,占比6%;年9件,占比13%;年17件,占比25%;年18件,占比27%;年20件,占比29%。(二)从案件地域分布来看,可查案件总数为68件,以江苏、北京、辽宁分布最多等东部发达省份分布最多;其次是湖北及广东。(二)从案件类型分布来看,主要有催缴、要求返还、侵吞及使用情况公开几种类型,分别占比6%、30%、4%、16%。(三)住宅小区专项维修基金案件中,业主起诉业主委员会案件(共36件)的主要裁判观点小区业委会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先行承担履行住宅维修基金中为该小区公共设施维修付款的义务。小区的业主确实交纳了维修资金,但该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小区业委会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该按照该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后,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即县住建局备案后,再由县住建局通知专户银行将所需资金划转到小区业委会物业管理单位。本案不宜由住建局直接承担履行住宅维修基金中为该小区公共设施维修专用基金账户拨款义务。应该由业主委员会履行付款义务。业主委员会有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为业主申请使用维修基金。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所有,房地产管理部门只负责监督使用,故被告业委会关于不能支配维修资金,不承担给付责任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业主在履行合同期间,经被告业委会、物业公司申请,房地产管理部门只拨付了部分房屋的维修基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告业委会、物业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使用维修基金,故被告业委会关于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项目范围施工,造成维修资金未全额审批,原告自行承担责任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业委会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及时公布的,业主要求再行公布不当,不予支持。业主委员会应当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九规定,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应当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小区屋面防水维修、雨水管维修及园区路面维修工程使用了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结算,因此被告业委会应将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动用专项维修基金维修房屋,但无具体方案,该决议不可诉。业主蔡某提出该项内容(业主大会决议内容)违反了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能成立。因为该内容仅是一种概括性授权委托,并不是对于具体维修方案的表决,也未将公共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决定权交与业委会。至于具体的维修项目、费用预算等内容,可以是在实际维修过程中,根据不同的使用方案再具体决定。
转载请注明:http://www.abachildren.com/xgyy/68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