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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2019物业管理条例,可以拒缴物业

近期,《物业管理条例》有了新改动。日前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涉及了《物业管理条例》中4个条款的修改和1个条文的删除。

随着老百姓居住环境的不断优化,相信很多人现在都住进了带有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各位业主享受服务的同时,也需要缴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但是今年来,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却冲突不断,不管是因为物业公司的配套服务不到位还是业主对物业公司有所误解,这一现象都需要我们予以重视。

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

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以下5种情况可以拒缴物业管理费:

1、房屋还在开发商手里,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还没交房,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

开发商将房屋用作投资而留存以及还没有出售的房屋,此时,开发商是作为大业主而存在,应承担缴纳管理费的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2、物业费是从开发商通知业主收房之日才开始计算的,并不是依照合同上的交房日期开始算的,如果该物业有延迟交房的情况,在这段时间内业主有权不缴纳物业费;

3、如果楼盘出现质量问题,需要整改,这期间的费用不需要业主本人承担;

4、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项目和质量与合同约定标准差距明显的;

法律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六项关于管理费纠纷

5、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

如果物业公司需要改变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应在与业主充分协商前提下才能变更《物业服务合同》,且变更之后的合同需要与业主重新签订。如果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与业委会达成一致后才能变更。

物业公司无权擅自提高管理费收费标准,业主不但可以拒交,还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物业费不能拒缴的几种情形:

1、房屋出租了,租客不交管理费,业主可不可以不交;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8号)第七条 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房屋已收楼,但未实际居住,业主不可以不交物业费;

3、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未签合同,不可以不交物业费;

依据《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只要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则不管业主本人是否与物业公司签约,都应依据物业管理合同规定的服务价格交纳相应费用。

4、物业管理公司损害业主利益,业主也不可以不交物业费,但可向物业公司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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