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新福建」
近日,家住福州市省直湖前住宅区的施先生向智慧海都APP反映,近日小区40号楼1梯的业主欲加装电梯,本是件好事,可上周开始动工建电梯时,其他楼的业主却傻眼了,40号楼1梯加装电梯的位置竟然在小区的“主干道”上,将原本6米的道路占去3米,这使得车辆通行变得十分困难,“一旦出现火灾,消防车无法进入,这太危险了!”目前,鼓楼区规划局已让申请方暂缓施工,待优化方案后,重新报批。
居民进出的主要通道,建起了电梯
3日上午,记者来到省直湖前住宅区,看到40号楼1梯位前挖了一个大坑,已用围挡挡起,坑面用木板简易遮盖着。使得原本的路面被占去近一半宽度,一辆小车经过只能放慢速度,小心翼翼通过,“前面就是丁字路口,这样一挡,既不好通过也不好转弯。”司机向记者抱怨到。
施先生告诉记者,省直湖前住宅区分为2期,共50多栋住宅楼,建于年左右,目前正在进行老旧小区改造。而40号楼所在区域为2期,共有14栋住宅楼。施先生向记者介绍道,2期共有2条可以通往小区外的横向通道,一条横向通道由于较为弯折,路口有幼儿园较常拥堵,所以平时大家都作为备用道路使用。而40号楼前的这条道路宽约6米,因为较宽,入住后20多年的时间里大家都自然而然将其作为进出的主干道。“2区14栋楼的人、车几乎都从这条道路进出。”,正因为如此,当其他居民发现40号楼1梯在道路上动工欲加装电梯,表达了强烈的反对。
在现场,也有多名业主向记者表达了自己的担忧。施先生担心,一旦40号楼1梯的电梯建起来,29号楼和40号楼的其他梯位也会效仿跟进,那么整条路都会变成狭窄的小路。“这条是我们的消防通道,是我们的生命之道啊!万一着火了,消防车怎么进来。”业主余阿姨说道。“原本6米的路占去3米,车辆进出不便,交通隐患巨大,电梯还会形成视野盲区,十分危险。”陆先生说:“我们自己的楼栋也是加装了电梯的,所以我们并不是反对加装电梯,但是不能占用公共通道。”业主们告诉记者,因反对声音强烈,鼓楼区规划局已叫停了该电梯的施工,要求重新优化方案。
施工已叫停,等待优化方案
随后,记者也联系到了40号楼1梯的业主代表庄先生,庄先生表示,事情发生后,电梯施工已叫停,目前正在跟有关部门和其他业主协商,改小轿厢,减少对道路的影响,按照留出4米的通道的目标优化方案。“早上区规划局的工作人员也到了现场查看,提出留出4米宽道路,够两部车交会。”庄先生表示,目前还在做同梯位其他业主的工作,特别是1楼、2楼的业主,电梯梯位内移,势必影响到低楼层的采光,因此还要做进一步的沟通协商。“更改方案会增加电梯造价,但我也愿意接受,只要是合理的要求都尽量配合。”
随后,记者联系到鼓楼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电梯审批工作的工作人员黄先生告诉记者,此电梯项目的审批是合法合规的,鉴于周边业主的反对,为了避免矛盾的激化,便先让申请方暂缓施工,接下来针对现状,兼顾到双方的利益,尽量满足群众的要求,去做优化方案,申请方提交优化方案后,若方案可行,重新进行公示,重新征求意见,目前申请方的优化方案还未上报。
对于40号楼前的该条道路到底是不是主干道,黄先生表示,“我们认为并不是主干道,在小区原先的平面图上没有这条道路,是小区内部路。但没装电梯前这条道路比较宽,人车都从此出入,成为了一个事实上的主要通道,也是基于这一点考虑,我们要求申请方优化方案,尽量保证通行。”黄先生表示,他们已与业主代表庄先生进行沟通达成了初步的方案,还需要庄先生与同梯位其他业主沟通达成一致,才能拿出优化方案,之后重新走审批流程。
电梯优化方案,究竟应该由谁表决?
电梯施工已暂时叫停,但周边业主还有其他担忧。“新的优化方案如果还是只需要同梯位业主三分之二同意就可通过,那我们不是还是说不上话吗?”业主谢女士表示,“按照《民法典》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应该要全体业主共同决定。”谢女士认为,优化之后的方案应该经2期利益相关的全体业主进行表决,而不单单是40号楼1梯本梯位的业主三分之二同意便可通过。
就此问题,记者也询问了鼓楼区规划局工作人员,黄先生表示,按照《福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细则》,只需要同梯号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总人数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初步方案,便可开始办理程序。
记者查询发现,《福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细则》发布于年6月12日开始实施,根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和《福建省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而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开始施行,其中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相较于《物权法》增加了“(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佘雷律师认为,《民法典》实施后,《物权法》已废止,应以《民法典》的规定为准。而该条通道的使用应该由本栋楼业主决定还是全体业主决定,要依该通道的性质来决定。若是该通道为小区主干道或区域主干道,就不应该仅由本楼栋居民决定,若仅是本楼栋业主进出通道,则可以由本楼栋业主决定。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由专有部分面积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比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