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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该怎样运行全新苏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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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的物业可说是令大多数业主比较头疼的,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小区基本都有自己的业主委员会。那么业委会需要履行哪些职责?哪些业主才有资格参选业委会成员呢?参选的流程是怎样的?出现哪些情况可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呢?

1、业委会职责

根据将于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第三节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对全体业主负责,接受业主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业主委员会履职、财务收支情况和物业管理实施的情况;

(二)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与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并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物业服务人履约情况开展评估;

(三)督促业主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时足额支付物业费,对逾期不支付的督促其限期支付;

(四)拟订业主共有部分经营管理方案以及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方案并报业主大会决定,监督物业服务人对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和使用情况;

(五)制定重大维修工程项目年度计划,监督公共事务管理制度的执行,协调、处理涉及物业管理的公共事务;

(六)制定档案和印章管理制度,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共有部分档案、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并建立相关档案;

(七)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八)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不得阻挠业主大会行使职权,不得拒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未经业主大会决定不得擅自与物业服务人签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大会可以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设立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经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由提议人召集。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作出决定应当经业主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经出席会议的成员签字后存档。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物业管理监管服务信息平台向全体业主公告下列信息:

(一)业主委员会成员和专职、兼职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的预算、结算情况;

(五)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处置情况;

(六)业主大会决定由业主委员会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应当每年至少公告一次,第六项应当每半年公告一次;其他事项应当常年公告并及时更新。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协助公告信息。

2、竞选业委会成员资格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对有不履行业主义务,侵害业主共同利益行为的业主,业主大会可以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中对其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作出限制性规定。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公职人员、居(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具有财会、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人员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

3、竞选业主会成员流程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通过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社区(村)党组织推荐、居(村)民委员会推荐等方式产生。

筹备组应当审查候选人资格,提出候选人名单,并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候选人的基本信息,由筹备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人数一般为七至十一名的单数,候补成员人数不超过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三至五年,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业主委员会在成员中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名。

业主委员会成员辞职,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书面辞呈。

业主委员会成员出缺时,从候补成员中按照得票顺序依次递补为业主委员会成员。递补后缺额人数仍超过业主委员会成员半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补贴,从公共收益中列支或者由全体业主分摊,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委员会可以聘用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其工作经费纳入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

业主委员会参与社会治理、文明建设等活动表现突出的,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四)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业主委员会应当对以上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材料齐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十五日内出具书面备案回执。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备案的相关材料抄送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居(村)民委员会。经备案的业主委员会,其选举产生之日为成立日期。业主委员会凭备案回执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并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书面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罢免业委会成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阻挠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拒绝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违反规定使用或者转移、隐匿、毁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资料;

(四)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擅自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与物业服务人签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五)索取、收受物业服务人或者相关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六)挪用或者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等业主共有财产。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行为之一的,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提请业主大会决定是否予以罢免。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联名书面提议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提请业主大会决定是否予以罢免。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四)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在其任期届满九十日前,应当书面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和协助业主委员会按照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规定成立换届选举小组。

换届选举小组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居(村)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共同讨论决定物业管理事项。

换届选举小组成立后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业主委员会不得就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人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将其使用和保管的所有文件、财物、印章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对不按时移交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限期移交;拒不移交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移交。

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或者被罢免的,应当在三日内将其使用、保管的文件、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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