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是指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没有资质的企业不能进行从事物业管理经营。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是指根据合同接受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特定区域的物业实行专业化、有偿化管理的独立法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设立,并且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具有法人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才能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95号)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1)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中专学历,
工作满10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8年。
(2)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专学历
,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4年。
(3)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学本科学历,
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3年。
(4)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
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