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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顶漏水,业主拒交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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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王先生购买了某小区一号楼的楼顶,入住半年后下了几场大雨,王先生发现天花板有渗水和滴水的现象。于是,王先生到物业部保修,物业部通知了开发商,开发商重新再楼顶进行了防水处理,王先生和开发商协商后准备换房,双方就漏水产生的损失问题产生了争议,王先生认为房屋因为漏雨无法居住,装修遭到破坏,所以准备不再交纳第二年的物业服务费,开发商因为房屋的问题愿意赔偿王先生部分经济损失,同意为王先生换房屋,开发商维修房屋,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也不是物业管理不到位,王先生不应为由不交纳物业服务费。

三方一同找律师咨询,最终在律师主持下达成了书面协议,三方协商解决,由开发商为王先生换房屋,并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了王先生第二年的物业服务费。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物业服务费用,未按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构成违约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业主不鞥因为非物业服务企业的过程行为而中止义务的履行,新房漏水属于房屋质量的问题责任在开发离,所以,业主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本案中,王先生不能直接向物业服务企业主张抵消。开发商、王先生物业服务企业三者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开发商与王先生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因为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南基于赔偿责任对王先生负有债务;王先生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如约履行自己的义务,王先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那么王先生就对物业服务企业负有债务;王先生主张抵消是不妥的,因为开发商对王先生负债而王先生对物业服务企业负债,这两种债务虽然都是金钱债务,但是并不符合“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的条件。

特别提示《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九条所讲的抵消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的主要义务之一是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第四十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可见,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是一种合同义务,业主不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则构成违约理论上的问题容易理清,现实的难题却不容易解决。业主欠交物业费之所以格成难题,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许多业主将房产作为投资,并不是为了居住。长年累月不见业主本人;第二,业主欠交物业费构成违约,对此合法的法律数济便是向法院起诉追索物业服务费。这种方式虽然合法,但效率很低,尤其是当个体业主欠交的物业费数额不过数百元或数千元时,逐一起诉这些违约的业主,本身的诉讼成本就非常高。

对于这些难题,物业服务企业明确思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逾期不交物业服务费,业主委员会应督促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逾期仍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具有主体众多、数额较小等特点,物业服务全业可以聘请相关律师专门负责这一块的事务,如此可以解决追讨物业费面临的起诉成本高、效率低的问题。业主将房屋出租,出借,业主与实际居住人不一致时,无论业主与实际居住人如何约定,业主仍不能免除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实际居住人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仍然负有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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