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能不能不交物业费?答:不可以。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管理单位,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根据上述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业主是可以自行管理和委托他人管理的。但是,如果业主要求物业公司提供相应的服务,而物业公司拒绝提供,那么,业主就不能要求减免或者拒付相关费用。
本案中,李先生认为,小张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所以,他可以不支付相应的小区公共维修基金、停车费、保安费等。对此,法院认为,小区公共维修基金是全体居民共有部分,属于全体居民共同所有。该基金的支出应当由全体居民讨论决定,而不是某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决定的。同时,小区内公共区域的使用和管理,需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维护。因此,李先生作为小区的实际使用人和管理者,其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但无权擅自决定其他人员是否参与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和日常维护。
另外,虽然,小区的停车费、保安费的缴纳,是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但该条例仅是对具体事项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于哪些情况,可以减免,哪些情况下不能减免,均未做出明确规定。因此,李先生以物业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为由,主张免除相应费用,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关于"物管不到位,能不能不交物管费?"首先,从法理上分析,这是不可取的。我国法律规定,业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所谓"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前两项权利,即占有和使用权利是专属于所有权的。至于如何行使,则取决于所有人。例如,当有人非法占有时,其他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然而,当有人故意违反合同约定时,其他人只能自力救济,而不能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此时,侵权行为已经发生,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解除,任何一方都不能再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