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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家里房屋渗漏责任如何认定案例分享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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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一小区居民王某,住在五层,其厨房地面漏水影响楼下居民刘某的生活。刘某向王某提出此问题,让他尽快修好,王某称自己住在五层,使用厨房时没有什么过失,地面湿水是难免的,但漏水是因为楼房地板的质量问题,他没有维修的责任刘某多次与王某交涉未果,就找到了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要求其承担修缮责任,物业管理公司说这是刘某与王某之间的事,物业管理公司认为物业公司只负责对房屋的共用部位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对房屋的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应由当事人自己负责。并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就此问题特别约定,依照现行的相关法规,物业管理公司对此事不负责任。刘某别无他法,只好将王某和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

一、该案所述纠纷的性质如何,责任如何承担?

本案主要涉及异产毗连房屋的管理、使用与修缮责任。根据《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当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发生纠纷时,纠纷的任何一方均可申请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查处),也可直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另根据该法规第十条规定,在本案中,王某不能及时修缮,应负赔偿责任。

本案中,当厨房地面漏水时,王某首先应及时通知刘某,然后再查找漏水原因,看是自己使用不当造成,还是自然损坏或质量问题。如果是王某使用不当造成,由责任人王某负责维修,如果是其他问题,则可按相应规定办理。在本案中,无论什么原因,王某由于未能及时解决,因此,都要承担相应责任。

如确是楼板质量的问题,可根据《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办理,厨房地面渗、透、漏,保修期为1年,在1年内,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如超过保修期,则按相关规定办理,即发生渗漏的楼板、楼面部位由楼上业主负责维修。

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对毗连区部位的维修、养护有约定,就应按约定进行及时维修。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异产毗连房屋自然损坏,应按照本规定及时修绵,不得拖延或者拒绝”。

二、该案法院如何判决,处理依据是什么?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王某对不能及时修继楼板、楼面,负责赔偿责任,并限王某在宣判后10日内对楼板、楼面的维修,费用由连层上下房屋所有人王某和刘某按份额比例分担。

依据《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异产毗连房屋发生自然损坏(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视同自然损坏),所需修继费用依下列原则处理:

(-)共有房屋主体结构中的基础、柱、梁、墙的修,由共有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二)共有墙体的修(包括因结构需要而涉及的相邻部位的修继),按两侧均分后,再由每侧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三)楼盖的修绪,其楼面与顶桶部位,由所在层房屋所有人负责,其结构部位,由毗连层上下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四)屋盖的修继

1.不上人屋盖,由修继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2.可上人屋置(包括屋面和周边护栏),如为各层所共有,由修结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如仅为若干层使用,使用层的房屋所有人分担一半,余一半由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五)楼梯及楼梯间(包括出屋面部分)的修缮

1.各层共用楼梯,由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2.为某些层所专用的楼梯,由其专用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六)房屋共有部位必要的装饰,由受益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七)房屋共有、共用的设备和附属建筑(如电梯、水泵、卫生间、照明、沟管、垃圾道、化粪池等)的修,由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该法规第十一条规定:“异产毗连房屋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由责任人负责。

物业管理公司只对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由当事人和物业管理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同时约定费用的承担,及收费的标准。没有约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对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区部位没有维修义务。但是物业公司在双方纠纷中应本着服务业主的角度做好协调工作,进而化解邻里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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