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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阳光小区物业服务合同草案

金沙阳光小区物业服务合同(草案)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阳光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法人:联系联系   (11)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12)负责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13)协助乙方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4)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2.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竞选文件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物业管理制度、方案,根据甲方核定的物业管理制度、方案自主开展物业日常管理服务活动,但不得损害大多数业主(住用户)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2)按甲方要求及时如实向甲方报告物业管理服务实施情况;

(3)不得将整体管理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不得将重要专项业务承包给个人,并对专业公司的服务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4)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甲乙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5)向甲方工作人员和其他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并负责监督;

(6)建立、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相关的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7)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

(8)因乙方在管理中的过错或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管理造成甲方或第三人损失的,乙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乙方自行承担办公桌、电脑、打印机、文件柜等自身使用的办公用品,自行承担所有人员服装费用,办公、生活用水、电、通讯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0)有权依照法规政策、本合同和业主管理规约的规定对违反业主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

(11)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

(12)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13)建立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14)开展有效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15)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物业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本物业的公共财产,包括用公共收入积累形成的资产;对本物业的管理财务状况进行财务审计,甲方有权指定专业审计机构;

(16)提前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业主,并按规定与业主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对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针对具体情节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告知、规劝、制止、向有关部门报告;

(17)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区域秩序,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同时,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登记报备管理工作,对不履行义务的业主,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协助有关部门制止违法、违规的行为;

(18)本小区禁止违规群租(具体标准以当地政府部门要求为准),乙方应积极治理违规群租,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小区出租房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乙方的人员配置

1.乙方的人员配置

以上排班表需按月递交业主委员会

1.1乙方的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1.2乙方必须采取措施,确保乙方人员稳定,特别是骨干人员。各级主管人员变动应提前告知甲方,积极听取甲方意见,其他人员变动须到甲方处备案。

1.3乙方项目总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须及时与甲方沟通,第一时间报告重大、紧急事件;每月须向甲方汇报上月工作情况,并提供相关报告。

2.物业人员要求:

(1)所有相关人员的配备须获得相关主管部门认证的,须配证并持证上岗,且根据不同岗位统一着装。

(2)所有相关人员要求政治上可靠,身体素质好,无不良行为记录。

(3)为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所有物业人员还需进行相关的培训。

第十五条争议处理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方与乙方及时协商解决。

2.本合同签订地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协商不成时,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即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特别约定

1.甲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物业的承接查验工作;

2.甲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理;

3.经营性收入:

1)商铺租金收益全部由业主委员会管理支配。

2)地面停车收费、各种广告性业务收益,甲、乙双方按照收益约定分成(税后),甲方占80%,乙方占20%,半年结算一次。

4.违约方除需要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需要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公告费、保全费、保函费、案件受理费等。

第十七条其他事项

1.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六个月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3.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4.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选聘单位(盖章):物业服务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联系人: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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