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时,所需资料由相关部门提供,筹备经费由开发商承担;电子投票系统上线后,将告别“扫楼”找业主签字……7月24日下午,重新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年1月1日起实施。
《条例》大修后,条文多达条,是一部兼具民事规范、行政监管、社会治理特征的综合性法规,为解决我区物业管理难点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7月22日上午,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召开。会上,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国坚作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图片来源:自治区人大网站
广西现行的物业管理条例于年1月1日起施行。随着经济社会和房地产市场发展,大量小区交付使用,物业服务行业迅速发展,单靠过去由住建主管部门一家监督管理物业服务行业,已经不能适应物业管理的各种需求。此外,业主大会成立难,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的监督问题,以及物业管理过程中各种纠纷的调解,都需要将相应的职能向基层延伸。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内容,《条例》进行了衔接和细化规定。比如,进一步强化了基层政府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协调和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综合事务和纠纷,负责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备、成立、选举、换届等工作,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召开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处理物业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等。
基层人手少、经费少,怎么办?《条例》明确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物业管理的工作机构,配备和落实与物业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人员、经费。下一步,自治区住建部门将定期组织培训,使基层物业工作人员更好地掌握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和业务知识,进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的工作。
据介绍,要完善小区物业管理,仅靠《条例》本身远远不够,还需要政府相关部门依据规定出台相关的配套实施细则,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才能保障《条例》落实。例如,《条例》明确规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需要住房和城乡主管部门尽快研究制定。
同时,相关部门要制定全区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三方评估管理办法、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配套规范性文件。各设区市还要根据《条例》规定,适时建立健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业主电子投票平台等。
《条例》部分亮点:
10人以上联名可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筹备成立业主大会,不再要求业主收集、提供相关资料
新建物业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电动自行车禁止上楼入户充电
小区公共收益存入银行专户,接受政府监管
50%以上公共收益优先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小区车位禁止“只售不租”
旧物业拒绝退出,将按日连续罚
电梯坏、爆水管等紧急情形动用维修资金,可不需业主签字
不在小区实际居住,不能参选业委会
业委会成员交物业费、停车费等情况需公示
业主大会可以委托居(村)民委员会代管业主大会印章
禁止采取停水停电方式催交物业费
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收支情况须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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