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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将于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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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上南通客户端记者潘冬冬实习生吴睿娇

住宅物业管理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对改善城市面貌、优化居住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意义。今天上午,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南通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已正式发布,将于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条例》分为7章,包括总则、业主和业主组织、前期物业管理、物业保修金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3条,结合南通实际,分别在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设立物业保修金制度、设立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制度和建立物业服务费定价和调价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创新。

《条例》规定,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低于一百平方米的按照一百平方米配置物业服务用房,并无偿移交。其中,用于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一般按照建筑面积二十至四十平方米配置。住宅小区分期建设的,应当根据分期建设的面积和进度按比例配建或提供满足物业服务活动的临时用房。物业服务用房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第二十九条)。

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或者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资金专户。新建商品住宅物业配置电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安装总费用百分之一的比例交存资金,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更新和改造(第三十五条)。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续筹资金(第三十九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按照规定在维修资金中列支:部分共用部分所需费用,由该部分业主按建筑面积比例承担,全体共用部分所需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建筑面积比例承担,有约定的,按约定(第三十七条)。

设立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制度。发生“屋面、外墙渗漏、楼体外立面脱落危险以及电梯故障、公共护(围)栏严重破损、专用排水设施、消防设施功能障碍、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紧急情形,需要立即维修,但相关业主不能形成法定多数意见时,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可以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经资金代管部门复核后进行应急处置。维修费用经过审计并公示后,从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按照专有面积分摊列支(第三十八条)。

统筹维修资金主要用于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以及受益人为全体业主或者无法界定受益人的项目维修、更新和改造。《条例》明确统筹维修资金的筹集渠道为:利用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上的停车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应当作为统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人民防空工程年度平战结合收入中依照有关规定提起的资金,等等(第四十一条)。

同时,《条例》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费。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是否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业主大会决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每三年内对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适时动态调整(第四十八条)。业主应按时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公共能耗费等相关费用,物业所有权转移时应结清物业费用(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只有把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做到位,才能真正把物业服务的品质加以提升”,市住建局物业管理处处长周海云表示,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的信息制度,每年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和排名,前20名的企业是红榜,鼓励积极参与到物业服务市场的招标,对后10名的企业实行黑榜制度,对于招标给予制止;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退出管理机制,对业主来讲管理不到位,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正当的程序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续聘、解聘来进行决定;实行常态化检测机制,每个月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检查,如果管理不到位的及时发布交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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