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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普处〔〕07000146号)显示,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电力价格违法行为,被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约16.82万元。
年1月28日,执法人员对泸定路号“桃源π”商场的电费收费情况进行核查。经向“桃源π”商场的商业管理公司——上海浙交绿泓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泓公司”)核实,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桃源π”商场电费的实际收费主体。因当事人涉嫌存在加收电费的违法行为,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遂于年2月14日对其展开立案调查。
当事人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主要负责长风(企业)中心(长风地区10#北地块)园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经查,长风(企业)中心园区共分为三期,其中一期由5栋商务楼宇组成,二期由11栋商务楼宇组成,皆由当事人直接负责管理;三期由“桃源π”商场及3栋商务楼宇组成,商场由当事人委托绿泓公司管理,商务楼宇则由当事人自行管理。年1月起至案发,当事人按月向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缴纳电费,并委托绿泓公司根据三期商场内各终端用户的分电表,定期进行抄表收费。绿泓公司将三期商场内终端用户电费、自用电费连同二者的公共区域设施设备分摊电费,统一给付予当事人。
年1月至年4月,当事人对“桃源π”商场内终端用户按照“电费1.20元/度”的收费标准收取电费;年5月至年6月,当事人对“桃源π”商场内终端用户按照“电费0.67元/度”“设施设备维护费0.5元/度”,即1.17元/度的收费标准收取电费,上述电价中包含公共区域设施设备分摊费用。
经统计,年1-6月,绿泓公司向当事人交纳电费共计.09万元,其中就三期商场商户使用的电量,当事人应缴纳的电费共计.00万元,实际向商场商户收取电费共计.07万元。当事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其违法收取的费用为56.07万元。年7月,当事人已调整电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电网电费当期账单单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截止至年6月14日,当事人已退还违法收取的所有费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目前已全额退还违法收取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捌仟贰佰壹拾肆圆贰角伍分(16.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为杭州紫桂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而杭州紫桂科技有限公司为绿城服务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