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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发布物业服务收费新政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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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京市发改委、南京市房产局联合印发《关于贯彻〈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南京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修订、调整后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将从4月26日开始实施。据悉,新的收费标准适用范围为新建普通住宅,即开发商通过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按照新标准执行。现有住宅仍按已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根据专业机构调查,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经营成本中,七成以上是人力成本。而现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制定于年,15年来,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已从元/月提高至元/月,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成本不断上升。此次修订和调整价格,旨在建立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机制,切实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修订调整后的收费政策,进一步完善了物业服务等级内容,并将服务等级调整为五级。每个等级都从基础服务、客户服务、公共部位管理、公共设施设备管理、秩序维护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绿化养护管理等七个方面进行了明确和细化,每一项都有具体的量化标准,便于物业服务企业操作执行。调整后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在全国同类城市中处于中等水平。而汽车停放费、车位租金政府指导价标准未调整,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汽车停放费、车位租金的定价管理形式未调整,装修垃圾清运费由原来的政府指导价调整为市场调节价。

《通知》还明确,建设单位对前期物业服务进行招投标时,物业服务企业列出超出服务等级内的服务项目和具体内容时,可在对应等级最高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但上浮最高不超过20%。

据介绍,此次价格调整仅针对新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据悉,接下来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原来的核准,改为备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通过简化程序,减轻物业服务企业负担。

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强调,新的物业收费标准适用范围是新建普通住宅,也就是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按照新标准执行,不是所有住宅小区收费都要调价。现有住宅仍按已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若现有普通住宅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需由业主共同决定。

针对此番收费标准调整中市民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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