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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州物业管理条例业委会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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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公布!将于年01月0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关于业主大会与业委会成立的重大变化:

1,召开业主大会门槛增加。

业主大会需要“双过半”参加表决(即面积过半同时人数过半的参加投票,“同意”“反对”“弃权”,必须投票其中一种),业主大会成立需要参加表决当中的“双过半“(即”双过半“的“一半”)。

举粟:业主大会召开需要业主总人数的2/3参加表决,同时建筑面积也要2/3;成立业委会的话需要参加投票的2/3业主中的一半和建筑面积2/3中的一半的投票”同意“(大约需要总业主人数45%的业主和建筑总面积45%的面积)。

说明:业主大会的先决条件是要“双过半”参加表决,而众所周知业主大会参会的基本都是表决“同意”的为主,一般反对的都是直接放弃投票不参会,新政策实际上是提高了业主大会的门槛和难度。

2,明确政府部门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提供清册资料。

3,召开业主大会公示时间提前到30天(旧政为提前20天公示)。

4,明确“未参加投票的业主不计入已表决票”。

相比旧政,等于明文规定地提高了业主大会的召开难度。

5,业主大会的电子投票时间改为不超过30天!

即电子投票时间最多可以为30天,旧政为最多20天。

6,以“物管委”代替“筹备组”,取消“筹备组”。

旧政是由小区业主推选业主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直到召开业主大会,现在改由“物业管理委员会”,再无“筹备组”。而“物管委”又是由政府主导,等同于“业主”不再有“话事权”,相当于又是加大了召开业主大会的难度。

7,申请筹备业主大会的条件,难度增加。

新政要求成立”物管委“的必须满足”已销售面积超过一半“的同时,”总人数10%以上的业主“签名申请。

而旧政是只需要“总人数的20%以上业主”或“已销售面积超过一半,符合其中一项即可。

8,取消业主大会召开时间限制。

新政注明”物管委“自业委会成立十日后解散(可以理解为如果不能成立业委会,而”物管委“没有工作时间限制,直接代替了”业委会“的工作?)。

而旧政要求”筹备组“在成立6个月内完成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6个月内没召开则自动解散。

9,政府主导”物管委“,业主大会筹备工作不再由”业主“主导。

筹备业主大会工作的”物管委“由政府主导,“业主”从“主导”沦为“配角”。

9.1:“物管委”成员里政府背景代表为3人,物业1人,业主为5人或以上,而在旧政的“筹备组”成员里,“政府代表”仅为1人,物业代表1人,其他为业主代表。

9.2:“物管委”主任由政府代表担任,副主任由居委和业主担任,而在旧政里“筹备组组长”是在“筹备组成员”间选举产生。

总结来说,新的”广州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更注重的是加强政府部门在筹备业主大会的扮演角色,由”指导“的地位改变为”主导“地位,并且提高了业主大会的门槛,对于“业主”来说有利有弊,一是“物管委”由政府“主导”的话更容易得到开发商/物业等的配合,对业主大会有利;二是“业主”在“物管委”成为了“配角”,如果得到政府支持可能事半功倍,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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