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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水县人民法院关于建水县恒业房地产开发有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

关于建水县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选任破产管理人招募公告

本院作出()云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李雁飞申请建水县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决定采取竞争加现场陈述的方式指定破产管理人,特公告如下:

一、基本案情

建水县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年9月24日,登记机关为云南省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为马恒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76U,注册资本为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配套设施的安装、修理、房屋租赁、物业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建水县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作为债务人在中国执行案件信息网上公开的执行案件有65件,未履行的执行标的为.98元。

二、申报条件

1、已编入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名册》(需提供能证明申报机构至今仍在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内的材料);

2、允许已编入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须明确主申报机构,申报机构数不得超过两家;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单独申报,可与律师事务所联合申报,并以律师事务所为主申报机构;同一机构不得联合多家机构同时申报,否则视为围标,对其申报材料不予审查;

3、申报机构具有丰富的涉“烂尾楼”楼盘相关房地产破产案件经验;

4、申报机构派出的本案破产管理人团队成员应不少于5人(需具有法定资质),且一半以上应具有破产管理人工作经验;

5、申报机构及其派出的本案破产管理人团队成员年1月1日至年2月1日期间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处罚或处分;

6、申报机构及其派出的本案破产管理人团队成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能担任管理人工作的情形;

7、申报机构在申报时应承诺在法院指定其担任管理人后在建水县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并常驻建水办公;

8、申报机构自愿接受本院监督管理和考核检查。

三、申报材料

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同时发送电子版)向本院提交申报材料及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竞争管理人申请书》;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成立时间、规模、业绩和编入法院管理人名册情况等)及破产团队建设情况;

2、拟委派从事本案破产管理人工作的团队成员的名册表、联络方式、基本信息(履职能力综合说明、个人简历及参加破产业务培训、破产案件办理的情况介绍等)及无不适合担任本案破产管理人情形的承诺书;

3、申报机构拟委派参与本案管理人的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作为管理人成员参与已审结破产案件的经验和工作业绩;有关数据以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为准;应明确是单独担任破产管理人还是共同担任破产管理人;

4、申报机构担任破产管理人正在承办的破产案件数量及进程;

5、管理人报酬的报价方案;

6、参与本案的竞争优势;

7、申报机构拟定的管理人规章制度和工作方案,包括贴合本案实际情况(特别是关于“烂尾楼”楼盘的盘活方面)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工作预案、管理思路、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等;

8、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及提交的材料。

注意事项:上述申报材料及证明材料涉及申报条件审查或选评依据,申报机构须完整提交。申报机构须确保上述材料均真实、合法,如经核查发现存在虚假及违法情形,该机构将不得再担任本案破产管理人,并列入本院破产管理人黑名单。

四、选任规则

1、本案破产管理人的选任采用竞争加现场陈述的方式。

2、本院将依据申报主体的规模实力、经验业绩、团队设置、工作计划、工作方案等,由本院评审委员会以书面评审评选出前三名进行现场陈述(若投标机构少于或等于三家的,经审查符合本公告申报条件的直接现场陈述),从三家申报主体中择优评选产生一家正选机构、一家备选机构,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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