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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政国誉聊政采233招标文件暗藏的

近日,财政部举行新闻发布会,明确表示将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力度,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门槛,调整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为中小企业添订单、增动力、稳预期。另外,在国务院发布的《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中,有多项政策措施直接与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可见,我国各种中小企业在接下来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将迎来重大的发展机遇。

众所周知,政府采购一直都是扶持中小企业成长发展的有力手段,是当前帮助中小企业“止血”“补血”渡过经济下行难关的关键。然而,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虽然有法律法规保护,但在政府采购项目的实际招标文件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隐藏性的歧视性条款,严重妨碍了供应商之间的自由、公平竞争,将一些中小企业阻挡在了政府采购大门之外。这些隐藏性的歧视性条款都是哪些呢?下面,我们就一起来聊聊!

一、常见的隐匿性歧视性条款

1、付款方式上的隐匿歧视性条款

某案例:某学校采购一批家具,预算金额达万元,但是在招标文件上规定的付款方式为“产品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30%,若无重大质量问题,首付之日第2年末再付总价的30%,若仍无质量问题,首付之日起第4年末付清余款”。

这种付款方式可以理解为采购人为了保证质量,选择分期付款的方式,这咋一看很合理。但是,这种付款方式势必会加大供应商的资金利息负担和机会成本,所以很多潜在投标人大概率不会参与投标。尤其是在如今经济下行的情况下,许多中小企业都受到了冲击,这种付款方式直接就将大多数中小企业排除在外。

2、人员配置上的隐匿歧视性条款

某案例:在某个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招标文件中,规定拟任项目经理需“持有物业管理师资格”,如没有“物业管理师担任项目经理”则此项不得分。

根据相关官方数据统计,当前登记在册的物业管理师还不足6万人,物业企业却有余家。也就是说,平均每家企业不足一名物管师。让物管师作为拟任项目负责人的制度难以在现实物业服务活动中真正实行,存在着一定的歧视性。

3、品牌型号上的隐匿性歧视条款

某案例:某招标机构明白指定品牌不符合法律规定,于是发出变更通知“取消品牌、型号,但具体配置不变”。

质疑的供应商通过市场调查发现,招标文件中所列具体配置则是为某一特定品牌的特定型号“量身定造”,招标机构取消品牌限制其实是在变相指定。虽然现在招投标法规定不能指定某个品牌,但采购人可以在技术参数、功能方面做手脚,为“他人”量身定制。

还有一种情况是,在针对总包或系统集成商的招标项目中,将三家分包设备或材料的品牌写进标书,但其中两家为国外品牌或价格极其昂贵,目的还是让总包商中标之后采购价格低的那个品牌。

二、政府采购如何才能更加透明、公平、公众,护航中小企业渡过经济下行难关?

近年来,我国也在不断积极优化政采营商环境,拔除各种隐性歧视性条款,降低政府采购门槛,切实落实保护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的权益。当然,降低政府采购门槛,不代表可以随意选择供应商。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仍需要一个重要抓手,确保政府采购在透明、公平、公正的环境下选择优质的中小企业供应商,达到政府采购扶持优质中小企业发展,达到为中小企业添订单、增动力、稳预期,帮助中小企业渡过经济下行难关的目的。那么中小企业公平、公正参加政府采购的重要抓手是什么呢?

服务认证,是我国大力推行的新型认证制度,它是基于顾客的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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