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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速度管理规约炒前期物业,获法院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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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阳明区法院审结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阳明区A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保护,案件的审结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受到小区业主的一致好评。

牡丹江市阳明区A小区于年6月成立了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并按要求备案。在此之前,被告牡丹江B房产有限公司依据《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

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决定对本小区物业先实施自行管理,并书面通知被告B房产有限公司,要求其于年12月31日前,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手续并退出小区物业管理。

截止期限内,B房产有限公司未与小区业主委员会进行交接且拒绝退出小区,故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至法院,提起要求判令被告排出妨碍,撤离小区并搬走其一切物品、移交物业管理资料及物业用房等相关设施、场所、场地。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牡丹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案件中阳明区A小区业主大会已经通过的《管理规约》中明确规定了对小区物业“先自行管理”,《A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即应终止。原告阳明区A小区业主委员会请求被告牡丹江B房产有限公司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材料等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牡丹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被告牡丹江B房产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牡丹江市阳明区A小区业主委员会移交位于小区内二层楼内第二层中的物业办公室、物业收费室、物业档案室三间房屋;移交竣工总平面图。(以上内容来自: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关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法规规定,进行了查询: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从上述条款可知,《物业管理条例》对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订立时是否应该确定合同期限,没有具体的要求,可以约定期限,也可以不约定期限。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期限,就应该等该期限届满才能终止合同,业主大会才能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即使在约定的期限未满前,如果业委会与选聘的物业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则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行终止。

年5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具体期限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期限届满前三个月,由业主共同决定是否继续聘用前期物业服务人。期限届满,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前期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服务;期限未满或者未约定前期物业服务期限,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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