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经收取的物管费确认
《会计准则——基本会计准则》规定,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入,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举例问题:收取物业费时,是预收方式,如今年已收了明年第一季度的物业费,请问在确认收入时,是否只确认今年发生服务部分的收入?在会计和税法上是怎样规定的?在这一问题上怎样理解权责发生制?
案例解析:今年已实现的物管费确认为收入,预收的明年的物业费确认为负债。预收账款:没准以后还要退回去。合同负债(新收入准则):收了就不退了,不过未来要给别人提供服务,存在义务。
举例问题: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都是按年收取并开给住户收据,那么可以按12个月分摊确认收入吗?
案例解析:我国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年度期间有月度、季度、半年度与年度。按年收取的物业费,按月确认收入。
2、应收未收的物管费是否确认收入
新收入准则确认的核心原则是: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举例问题:接管的项目中,如有个业主,但在每年的年底总有10%的业主不交物业管理费,请问在确认收入时,是否要确认这部分未交的物业费?在会计和税法上是怎样规定的?在这一问题上怎样理解权责发生制?
案例解析:按准则规定及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应收未收的物管费应确认收入。如果确认收入,不影响增值税,但影响企业所得税。实际工作中一般对应收未收的物管费不确认收入。
3、减免物管费
财税{}36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举例问题:我公司是物业公司,有个别业主赠送1年的物业费如何入账?要缴税吗?案例解析:属于无偿提供服务,不确认收入,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举例问题:某户业主应交物管费元,因为各种原因(比如说,长期空房未入住)要求减免,为了提高收费率减免元,这元是计入费用的同时也计收入,还是直接计1元的收入不考虑这元?案例解析:类似于商业折扣,按1元确认收入。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4、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税{}36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以票控税)上游纳税人先开具发票,下游纳税人可能先抵扣了税款,因此,上游纳税人必须先申报销项税,实质是出于反避税的考虑。(以票控税)
举例问题:物业公司,做6月账时,预收了第三季度7—9月的物业管理费,已开票,此时是入主营业务收入还是入6月的预收账款?另外,开票的这部分销项税是计税在6月交税,还是在7-9月,因为已在6月开票,这样和收入确认时间又不统一了?
案例解析:6月预收7-9月物管费,按权责发生制,不属于6月的收入。已开具发票,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需要在6月计算增值税。收入的确认是根据会计准则,纳税的义务是根据税法,不确认收入有时也会产生纳税义务,这就是税会差异,税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