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跟你家物业关系咋样?
物业管理
是连接居民生活服务的“最后一公里”
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
......
现行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已沿用近10年
为不断满足老百姓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新!修!订!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即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啦!
新《条例》中,有哪些群众关心的内容?
新《条例》实施前夕
《川叔知民生》替你打探
问
电梯坏了想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有新规定吗?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呢?
省住建厅房管处:电梯、消防等公共设施,一旦“罢工”,极易给老百姓的生活带来不便,甚至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因此,出现问题必须及时整改,对此,《条例》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发生严重影响物业使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紧急维修、更新、改造的,可申请动用小区维修资金。
这些紧急情况,分为8种情形:
1.屋面、墙体防水损坏造成严重渗漏的;
2.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
3.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4.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构成重大火灾隐患或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严重损坏不具备灭火功能的;
5.共用排水设施塌陷、堵塞、破裂等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财产安全的;
6.尚未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运营管理和维护的供水水泵(水箱)损坏或者水管爆裂导致供水中断的;
7.尚未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运营管理和维护的供配电系统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造成停电或者漏电,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8.业主委员会核实有其他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注:这8种情况,都可以申请动用小区维修资金哦!另外,《条例》第九十一条还首次明确了紧急情况下动用维修资金的程序,最大程度上为老百姓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支撑。
问
圈占绿地、违法建设、野蛮装修、遛狗不牵绳、堵塞消防通道等这些“老大难”问题,《条例》说解决办法了没?
省住建厅房管处:物业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居民生活的舒适度和幸福感,甚至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对于上面提到的这些“老大难”问题,此前无反映渠道,无执法依据,较大程度上影响小区居民的幸福感。对此《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各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法事项、联系单位、举报电话。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条例》施行后,对于物业管理领域违法行为,执法不进小区问题将得到极大缓解。
问
我们业主都想换一家物业,但是这家物业公司就是不走,对“赶不走”的物业公司,《条例》有解决办法吗?
省住建厅房管处:作为小区业主提供服务的物业,本来是业主们聘请而来的管家,现实中老物管不愿退,新物管进不来,物业把小区“大管家”当成了小区“大当家”,这种行为极大地损害了人民群众切实利益,因此《条例》对物业服务退出交接和违反退出的规定行为进行严格的规定。
如:第六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费、阶段工作未完成、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其他纠纷未解决等为由拒绝退出及办理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新物业服务人进场服务。”
第一百条:“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退出,逾期仍不移交或者退出的,对拒不移交有关资料或者财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人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的,自责令规定时间届满次日起处每日一万元罚款,且二年内不得承接新的物业项目”。
问
《条例》如何规范业委会履职行为?
省住建厅房管处:《条例》重点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职九条“高压线”。如:第三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二)抬高、虚增、截留由业主支付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电梯检测维修费用以及业主共同支付的其他费用;
(三)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不正当利益;
(四)明示、暗示物业服务人减免物业费;
(五)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六)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文件、资料;
(七)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八)拒不执行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有前款行为的,业主、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更明确了,业主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
《条例》施行后,还会出台相关配套文件吗?
省住建厅房管处:为推进《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住建厅正在按照“1部条例+1个关于加快物业服务业转型升级发展助推城市基层治理能力提升的指导意见+电子投票表决系统和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监管平台等2个系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等10个配套文件+住宅、写字楼、商场等18项物业服务标准”,即“1+1+2+10+18”制度框架推进政策配套完善工作,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能够有效接地。
《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四川省业主电子投票表决规则》《四川省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办法》《四川省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已经完成了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当前送审稿正在进行法制审查阶段,根据相关程序送审批准后,近期会陆续出台并公布。
新闻链接《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共分为9章条,直击物业管理的“痛点”、“难点”、“堵点”。本次《条例》修订中有25项规定和做法均为全国首创,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具体而言,《条例》理顺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建设单位以及居(村)委会五方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压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还规定了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职责。特别是《条例》进一步破解了物业服务违法惩戒无法可依问题。完善了对物业管理活动中各类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条例》修订出台,将通过强化法治建设、政策扶持和行业监管,推动物业服务专业化、标准化、智慧化、优质化,加快物业服务业向现代服务业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