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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物业费就不能进业委会人民资讯

「本文来源:河南法制报」

本报讯(河南法制报记者林栋王园园)7月27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关于《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据介绍,年9月29日,《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自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全省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时代发展,一些条款需要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故亟须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

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下发了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按照通知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我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进行了认真全面清理。其中,《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与民法典有关规定不一致,亟须修改。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条例》的修改内容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多次研究,年6月1日召开由省司法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物业协会,及部分街道办、社区、居民代表和律师等单位和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对有关修改内容进行了研究论证,形成了《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之后,又将《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发送省直有关单位、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部分物业服务企业等征求意见。同时,在河南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进行立法调研。

《条例》显示,未交物业费不再影响当业委会委员。

据悉,现行的《条例》于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二十七条对于业主委员会成员作了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其成员应当符合:(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积极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道正派,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四)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履职时间。

此次会议拟审议删除其中“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内容。这意味着,未交物业费不再影响当业委会委员。

需要注意的是,删去该条规定,并非意味着变相鼓励业主拖欠物业费。相反,交纳物业费是业主的义务。《条例》第十七条在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履行义务中明确“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相关规定,且“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业主义务”。

另外,此次拟修改增加关于加强党建引领的条款,要求发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居民参与积极性,形成社区治理合力。

同时还拟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条件和组成作出基本规定,推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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