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其中亮点颇多,不再一一列举。
为了贯彻《物业管理条例》,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引导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通过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减少物业管理纠纷,建住房[]号文件规范《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年制定、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理解和适用一文中,明确“物业承接查验活动是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一个主要内容和关键环节”。
很多案例证明,建设单位不遵守《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履行物业承接查验义务,不仅妨碍业主大会成立,妨碍“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且妨碍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