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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出炉,这4

新快报讯近日,广州市住建局印发实施了《广州市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穗建规定〔〕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28条,对资金管理进行了细化。其中,业主每季度应收到4个方面的公开信息:共有资金账户的开户银行、账号、名称;筹集、结余等相关信息;项目、金额等相关信息;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情况。

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产生的收入属共有资金

《办法》第五条明确了业主共有资金来源于5个方面:1.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所得收益;2.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缴交的费用;3.共用部位被依法征收的补偿费;4.共有资金产生的孳息;5.其他合法收入。

由业主共同决定谁来管理

谁来管理共有资金?《办法》指出:1.共有资金管理单位由业主共同决定,可以是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单位。2.有业主委员会的,共有资金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经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人可以作为共有资金管理单位。3.对于业主委员会是共有资金管理单位的,负责管理共有资金或者办理共有资金账户手续的人应当是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业主委员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得由其他人管理共有资金或者办理共有资金账户手续。

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共有资金账户

《办法》细化了共有资金账户管理的规定。《办法》第八条规定:1.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以物业服务区域为单位在一家商业银行开立一个共有资金账户,提倡在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立账户。2.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共有资金账户。3.共有资金管理单位是业主委员会的,在银行开立的是共有资金基本存款账户。4.共有资金管理单位是物业服务人的,在银行开立的是共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5.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将全部共有资金存入其开立的共有资金账户。

电子支付3日内,相关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开

《办法》细化了共有资金账户开通电子支付渠道的规定。《办法》第十条规定:1.共有资金账户需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的,应当经业主共同决定。2.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开立录入支付信息、复核支付信息两个以上的电子支付密匙,并分别由共有资金管理单位的不同人持有。3.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电子支付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录入资金支付信息、复核资金支付信息的行为。4.在电子支付共有资金的3日内,将电子支付的相关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开。

街道、居委会等核实开户材料

《办法》细化了开立共有资金账户的规定。《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1.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供相应材料办理资金开户手续。2.开户银行在办理开户手续时,需向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核实管理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

物业合同终止之日起15日内,共有资金移交给业委会

《办法》细化了共有资金移交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1.业主共同决定新共有资金管理单位的,原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自业主共同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所有共有资金转入新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开立的共有资金账户。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且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人是共有资金管理单位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5日内,将所有共有资金移交给业主委员会。3.新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在业主共同决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持相关材料将更换共有资金管理单位的情况,通知原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存放共有资金的开户银行,并规定"除原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将所有共有资金转入新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开立的共有资金账户外,开户银行不得为原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办理共有资金账户的支付业务。"

原业主委员会停职,不得从账户支付资金

对于原业主委员会的任期届满、全体委员集体辞职或者被依法罢免,但未成立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且原业主委员会在其停止履行职责之日仍是共有资金管理单位的情形,《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分别规定:1.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停止履行职责之日起不得从共有资金账户支付资金;并在停止履行职责之日起3日内,按照《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将共有资金移交给居民委员会临时保管。2.居民委员会应当持相关材料在共有资金原开户银行开立共有资金账户,用于临时保管资金。3.在居民委员会临时保管共有资金期间,业主大会决定由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或者由物业服务人管理共有资金的,在业主大会决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全部共有资金转入新共有资金管理单位的共有资金账户。

共有资金用于5方面,未经业主共同决定,不得使用

《办法》第十九条引用《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明确了共有资金用于物业管理5个方面的支出:1.补充维修资金;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和专项财产保险,但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3.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业主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4.对共有资金的审计费用;5.业主共同决定用于物业管理的其他费用。且明确规定:"未经业主共同决定,不得使用共有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共有资金。"

可以制定使用规则或年度使用计划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细化了使用共有资金的约定方式:1.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可以约定共有资金的用途和使用。2.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可以制定共有资金的使用规则或者年度使用计划,约定共有资金的用途和使用。在使用规则或者使用计划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共同决定后,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可以按照约定使用共有资金。3.共有资金的使用规则或者年度使用计划应当包括共有资金使用的用途、权限、程序、信息公开、监督方式等内容。4.对大额共有资金的支付,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进行监督。大额共有资金的标准、相关要求可以在使用规则或者使用计划中予以明确。

采写:新快报记者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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