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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无法成立业委会丨今后应当成立物

很多小区尤其是新入户小区不具备依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今后可先行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为进一步创造条件让业主参与物业管理事宜,市住建局组织起草了《哈尔滨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指导规则(征求意见稿)》,指导和规范本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应当依法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依据《规则(征求意见稿)》,

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因各种原因未成立的;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后仍不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自行管理的除外。

符合组建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就物业管理区域拟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事项进行公告。公告中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人选要求、报名方式、起始日期等。公告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至少两处公示。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是指小区公告栏、主要出入口、房屋单元门厅、电梯轿厢内、客服场所、公共活动场所等。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日。

物管会中,

业主代表占成员总人数半数以上

物业管理委员会依照《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承担业主委员会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规则》提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先期组建一个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居(村)民委员会代表、业主代表等7人以上单数组成。委员中应有中共党员,业主代表占成员总人数半数以上。

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业主代表,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文化水平,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依法交纳物业费用和维修资金;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等。

物管会主任由居(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

副主任由业主代表担任

《规则(征求意见稿)》明确,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推荐。业主代表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小区业主联名推荐或者业主自荐。业主联名推荐的人数应当不少于10名,并经被推荐人选本人签字同意;业主自荐应当征得不少于10名其他业主签字同意。房屋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物业管理区域,居(村)民委员会可划分若干区域组织业主联名推荐或者业主自荐,业主联名推荐人数或者业主自荐同意人数应符合前款规定。

居(村)民委员会代表推荐名单及业主代表推荐名单确定后,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至少两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日。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居(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副主任由居(村)民委员会指定一名业主代表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名单确定后,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委员姓名、职业、住址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物业管理委员会自公示之日起正式成立。

物业管理委员会

代表业主依法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

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表业主依法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确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

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员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解聘的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组织业主决定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方式,拟定共有部分、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组织业主筹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交纳物业费,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等。组织业主共同决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通过市住建主管部门建立的电子投票系统进行。物管会任期不超过3年

《规则(征求意见稿)》要求,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委员会提出辞职的,因刑罚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且未提出辞职的,委员资格自情形发生之日起自然终止,由物业管理委员会向业主公示,并应当在7日内告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后解散;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房屋灭失等其他客观原因致使物业管理委员会无法存续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决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年4月2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西路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处(邮政编码:),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指导规则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rbwyg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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