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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最新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业主

年6月24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表决通过了《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小区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和监督制度,能够站在自己的角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法律工作者,今天就给大家解读下,业主必须要了解的规定有哪些?

1、尚未出售或者已经出售但尚未交付的房屋,产生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2、物业公司可以按月、季度预收物业费,但是预收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年。

3、物业公司不得采取停水、停电、停热、停燃气的方式和不得限制(包含变相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使用电梯、进出车辆的方式催缴物业费,对于通过以上方式损害业主权益的,由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1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

4、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全市物业公司服务的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在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加强行业管理。

5、业主委员会是小区全体业主的执行机构,委员会成员任期为五年,可以连选连任,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查成员资格,其中有一条要求委员会成员不能有连续欠缴3个月物业费或累计欠缴9个月物业费。

6、业主逾期不交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员可以催告业主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物业公司可以通过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方式催交物业费。

7、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公司的,原物业公司不能以业主拖欠物业费或对业主大会决定有异议为由拒绝办理工作交接,也不能阻挠新物业服务公司入场。如原物业公司拒不交接材料和区域的,业主组织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报告或者公安机关报警协助,依法提起诉讼也是可以的。

8、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消防安全的前提条件下,为了满足业主的生活需求,可以在小区共有区域增加车辆集中充电设施。

9、物业公司如挪用侵占小区业主公共收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于1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严重的会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提醒:从法律关系来说,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属于服务合同,目前社会环境下,业主对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还是困难重重,尤其是业主质疑物业的服务质量、信息公开等和物业向业主催交物业费情况尤为突出,所以我们一定要依据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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