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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案说法物业不让安装充电桩业主依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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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合肥在线」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聚焦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内容丰富鲜活,每一个条文都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法条、从公民权利到市场经济、从私人生活到人格权利、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为了让读者进一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变化,我们特地开设了栏目,邀请到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律师。他将结合民法典并以各地刚刚审判的第一案为例,为大家进行细致地解读。

一、案件回顾

游先生积极响应国家倡导的绿色出行理念,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考虑到充电的便利,他计划在自家购买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为此,游先生多次向所在区域供电局申请现场探测,经供电局上门现场探测后,口头答复具备安装充电桩的条件,并告知了其个人充电桩报装需提供的证明,包括车位使用证明、身份证明以及物业证明。

然而,作为车辆、车位所有人,游先生其他证明都齐全后,却在物业证明上遇到了困难。小区的物业公司要求游先生找供电局出具揽责证明,承诺充电设施今后如发生安全隐患由供电局承担全部责任。但游先生无权要求供电局开具此证明,遂向物业公司提出可以由自己出具承诺书,保证安装后使用安全及明确充电设施的安全责任。但物业公司以各种安全理由,拒绝其安装充电桩的申请。经多次协商无果,无奈之下,游先生将物业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业主和相关单位做好新能源充电桩相关设施设备的安装、维修、养护和改造工作。根据上述条例的规定,作为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公司理应配合游先生安装新能源汽车的充电桩,并为安装工作提供便利。因此,根据游先生就加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申请,物业公司出具相关证明既属于履行配合工作的内容范畴,也属于对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义务的履行,故法院对游先生所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物业公司提出加装充电设施需要征得小区业主同意的抗辩意见,由于游先生作为物业公司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小区业主,在未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基于合理需求其有权合理利用小区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故法院对物业公司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应向游先生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律解读

近年来,伴随着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的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的“充电难”问题明显暴露,由于公共充电桩数量较少且使用便利性不足,新能源车主安装家用充电的需求越来越高。然而,多数小区在建造之初设计的车位并未安装充电桩或者留有充电桩安装接口,对于业主的加装需求,物业公司又常常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不少纠纷案件。

小区车位是否可以安装充电桩?虽然在国家立法层面没有给予明确的回复,但是《民法典》的多个条文均给予了指导性的答复,业主也可以依据相关规定,根据车位的性质、所有权等判断自己是否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公司主张安装充电桩。如《民法典》第九条就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该规定是《民法典》绿色原则的原则性规定,业主购买并使用新能源汽车,是积极响应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和节能减排战略安排,而充电桩作为新能源汽车的配套设备,在不影响其他业主通行、安全等的前提下,在自有车位安装、使用充电桩并不违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除此之外,《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也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可见,在不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基础上,业主有权在其专有车位上安装与其新能源汽车配套的充电桩。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业主条件均符合上述的法律规定,实践中,由于部分老旧小区基础设施落后,即便是业主的专有车位,也不具备直接安装充电桩的条件,而是需要通过小区的设备间、配电房以及其他业主共有部分来接驳线路以达到在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层面是否也有规定呢?答案是明确的,《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就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若业主基于合理需求有权合理利用小区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当其未侵犯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时,一般不应认定为侵权。

除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除此之外,一些地市的物业管理条例和地方性规范文件中,也对安装充电桩有具体的实施细则,若您确实需要安装充电桩的,也可以参考适用。

三、律师提醒

新能源汽车属于新生事物,可以减少废气排放,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对于物业公司而言,不能仅仅因为安全的担心或怕麻烦,就消极对待甚至阻挠业主充电桩的合法安装要求。当然,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区域的“守护者”,也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授权,做好应尽的安全审查责任,对于业主安装充电桩的需求,应交由用电管理部门进行勘察和把关,确保不存在用电安全隐患;同时,还应确保业主的安装方案不会侵犯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在充电桩安装后,也要加强对相关区域的用电安全的巡查检查,依法保障业主的财产安全。在发现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时,也应及时履行物业管理义务,予以纠正和制止,努力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共同营造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

对于业主而言,在购买新能源车辆之前,需要先提前了解清楚相关车位是否具备安装充电桩的条件,加强与物业公司、社区、供电部门的沟通协调,尽量降低安装充电桩对小区和其他业主的影响。在安装充电桩前,要根据地方的相关政策要求,依法依规地向供电部分申报用电需求,完善审批手续。此外,业主还应尽量选择质量过硬、售后有保障的品牌充电桩,确保充电桩的安装、使用合法、合规且不存在安全隐患。对于物业公司无理由拒不配合安装充电桩的行为,可以通过协商或提起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高级经济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与重整专业委员会委员、第九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八届、第九届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确定的安徽律师调解员,安徽省商会调解员,安徽省《民法典》讲师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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