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方网站公示信息显示,广州市金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金汇物业公司”)因违规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被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年8月28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金汇物业公司利用金汇大厦(广州)项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企业与上海分众德峰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信息化联播网合作合同书》,合同期限自年12月1日起至年11月30日止,合同约定利用金汇大厦电梯间、侯梯间等物业共用部位悬挂LCD液晶类、数码海报类信息化联播系统播放商业广告。年9月12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越秀区分局工作人员对金汇大厦进行现场勘验,查明金汇大厦电梯间、侯梯间等物业共用部位存在悬挂LCD液晶类、数码海报类信息化联播系统播放商业广告进行经营的事实。年9月25日,越秀区分局工作人员询问金汇物业公司受委托人阎少红和应汉基,其承认上述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进行经营的事实。经核实,该企业的上述行为未征得金汇大厦业主大会同意。年11月8日,越秀区分局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穗越物罚改字第3号),责令该企业于年11月16日前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改正。年11月12日,越秀区分局工作人员再次对金汇大厦进行现场勘验,查明该企业已将LCD液晶类、数码海报类信息化联播系统拆除。年3月14日,越秀区分局组织召开听证会,就金汇物业公司利用金汇大厦电梯间等物业共用部位悬挂广告进行经营是否属于擅自行为进行听证,听证结论是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进行经营的行为。
年6月20日,鉴于该企业对上述违法行为已整改,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广州市金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