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条,是关于建筑物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分配问题的规定。
本条的内容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内容,本条要义为:
1.本条明确了可以利用建筑物共有部分的主体为: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现实生活中,管理、利用小区共有部分的一般多为物业服务企业。
2.本条明确,物业管理人利用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的归属,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所有。
3.如因物业管理人利用建筑物共有部分产生收入的分配问题发生纠纷的,根据《民事诉讼法》、《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规定,只能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提起诉讼或仲裁,单个业主并不具备原告资格。
4.关于物业管理人利用建筑物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合理成本的举证责任的分配。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责任的规定,“收入”的举证应当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供证据证明,而“合理成本”的举证责任则由物业管理人举证证明。
5.关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故,诉讼时效不是从获得收益的行为开始之日计算,而是自业主
意识到或提出该部分收益应当归全体业主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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