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樊城区甲小区物业公司在“周四律师有约”活动开展之际,前来老人小区遛弯摔伤,物业公司需要担责吗?
2月下旬,67岁的郭大爷与老伴像往常一样在小区内遛弯散步,两人边走边说话,走到居住小区所在的单元楼下时,郭大爷一不小心摔倒在地,一旁的居民见状,立即给甲物业公司打电话。
甲物业公司知晓后,派人医院。经医生检查,郭大爷的腿、胳膊等部位受伤,需要住院治疗。因事发突然,郭大爷和家人身上没多带现金,甲物业公司为其垫付住院费两千余元,医院照顾他。两天后,和郭大爷亲属交接完,甲物业公司指派医院。
几天后,郭大爷的家人来到甲物业公司,要求物业公司继续承担陪护责任并赔偿郭大爷的损失。甲物业公司认为,郭大爷是成年人,摔倒的位置属于公共区域,铺设了草垫,地面不存在湿滑现象,且当时有家属陪同,因此不应担责。
听到甲物业公司不想承担责任,郭大爷的家人气不打一处来,立即提出要到法院告甲物业公司。
甲物业公司无奈之下,想到了社区律师。于是,趁着“周四律师有约”活动正在开展之际,甲物业公司负责人章先生前往社区咨询。
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刘云峰律师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后,详细予以解答。
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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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律师表示,首先要清楚物业公司可以为业主提供什么样的物业服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刘律师分析,本案中,甲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首先要考虑物业公司有没有对郭大爷摔倒的场地提供相关维修、养护、管理、环境卫生的义务。其次,应当了解郭大爷摔倒的具体原因是什么?是否存在业主自身或者第三人原因导致的摔倒致伤。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如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再次,如果物业公司承担民事侵权的相关赔偿责任,那么会存在一个侵害民事权益的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规定,需要证明物业公司是否存在过错或者推定过错的情形。根据章先生的陈述,甲物业公司在小区地面铺设草垫,目的是预防雨雪天气造成业主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发生。郭大爷摔倒后,小区所属的甲物业公司第一时间医院,垫付住院费,并派专人进行陪护,家属不能因此要求物业公司继续承担陪护责任,这种要求于法无据,郭大爷家人提出的主张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刘律师建议,甲物业公司以及业主可以在社区居委会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听了刘律师的分析后,章先生表示,要与郭大爷及其家人积极协商沟通。
事后,刘律师在回访中了解到,甲物业公司与郭大爷目前没有为此事再产生纠纷,甲物业公司没有向郭大爷一家主张偿还垫付的医疗费,郭大爷一家也未就此事再向甲物业公司主张民事赔偿。
来源:襄阳晚报审核:黄力刘芷毓
编辑:襄阳市司法局融媒体团队▼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