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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专题开发商卖的房子有问题,

开发商虚假宣传,他们没赔偿我,你让开发商去交物业费!

你享受着物业服务,不交我们就起诉你!

我有道理,谁怕谁!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物业公司系有资质的物业服务单位,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根据约定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苏某在接受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后,应履行按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义务。苏某主张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属苏某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是另一法律关系,应另行向开发商主张权利,不能成为其拒绝支付物业费的理由。新罗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苏某应支付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37元、公摊水电费.1元,合计.4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开发商作为商品房的开发销售方,对所售商品房是否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与物业服务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如业主认为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应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业主不得以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拒交物业服务费。

来源:民一庭

编辑、审核: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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