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许多物业服务企业而言,设置标识似乎并非难事一桩。但不得不承认,标识好像无处不在却又容易被忽略:“无处不在”是因为每一个物业区域或多或少都会有标识,设置标识也是大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工作清单上的必备项目;“容易被忽略”则是因为可能许多物业服务企业并不明白为什么要设置标识,进而对于应当在何处设置标识、设置何种标识、需要设置到何种程度等问题缺乏清晰的认知,导致物业区域内的标识不能达到系统化、标准化的效果——换言之,难以使美观性与实用性兼而有之。
从物业管理服务的角度而言,标识的系统化、标准化程度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物业服务的水平和质量;更重要的是,从法律风险控制的角度而言,标识的系统化、标准化程度又关乎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履行到位,且可作为物业区域发生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毁损等意外事故后物业服务企业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本文拟从设置标识的法律原因出发,分析标识设置的思路,并简单梳理四大类常用标识的设置规范。
物业区域标识设置背景
必要性分析
物业区域设置标识的法律原因主要是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而这一义务主要来源于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
法律规定
安全保障义务的通用性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同时,该法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针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作出单独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则对在高空抛物情形下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作出特别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高空抛物)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直接造成他人损害,那么将会承担侵权责任。而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仍然要承担补充责任,虽然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但现实生活中往往难以找到实际侵权人(比如高空抛物等),追偿很难实现,最终仍然需要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所以这些规定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合同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前,必须要与业主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合法有效的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履约的要求之一便是依据合同提供服务、实施管理的行为不能使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也即在服务过程中需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设置标识便是措施之一。
重要性分析
标识的主要作用是提示与警告,相比其他行为,设置标识能够更直观、更直接地体现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并反映出履行的程度。以“标识+安全保障义务+物业”为关键词在各案例网上进行搜索会发现,物业区域内是否设置标识往往会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履行以及是否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依据之一,因未设置标识或者标识设置不到位而需要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的案件比比皆是。
案例一:在广州市某物业公司与游某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案中,法院认为该物业公司“具有确保小区内道路交通标志齐全和规范等义务”,但案发路口“没有设置任何交通标志”,与其他情况相结合“导致交通行驶危险性的增加”,而该物业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其尽到上述管理义务”,所以游某以该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受伤要求该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合法有据”。
案例二:黄某某、陈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案中,法院认为“某物业公司对涉案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应按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履行管理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该物业公司明知陈某搬运建筑垃圾洒落会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其未在人行道、斜坡旁边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进行提醒和警示,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最后判决物业公司承担20%的责任。
案例三:在郭某某与广州市某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案中,法院认为某物业公司尽管“已提供了相应物业服务并尽到了一般注意义务”,但“作为小区物业服务和管理单位,在台风来临前未采取明示方式警示业主不要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内有可能被水淹的低洼处,在台风带来暴雨的情况下又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地下车位进水”,故该物业公司对郭某某停放在地下车库的车辆被水浸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
仅从本文节选的判决书内容来看,在上述三个案件中,是否在特定场景设置标识被作为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且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依据之一。安全保障义务不仅要求物业公司要设置标识,还要求所设置的标识实质上起到提示与警告的作用,否则就会发生尽管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一般注意义务,但未采取“明示方式”警示业主,最终也被认定存在过错(如前文案例三)。
通过上述案例,设置标识的重要性可见一斑,也并非如很多物业服务企业想象的那样,是“小事一桩”。
物业区域标识设置思路
提炼共性,兼顾差异
设置标识是一项繁杂的工作,如果物业服务企业试图让专业人士事无巨细地指出每个部位存在何种风险再一一设置标识,难保不会有所疏漏,很有可能事倍功半。
其实,不同的物业区域、同一物业区域不同场景、同一场景的不同部位存在的法律风险都大同小异,所以不妨将常见的部位抽象化、类型化,提炼出部位共性及风险点,做到举一反三。
比如,“台阶”可能引发的安全事故就是绊倒行人导致受伤,所以要设置“小心台阶”“小心绊倒”“小心踩空”等标识或者粘贴警示条。而把台阶抽象化为一切平面上具有一定高度的凸起处,那么上述标识就不仅仅适用于台阶,花园道路边缘、无护栏的缓坡边缘、破损的地面、天面等平台上的凸起处等部位都可以适用。
再比如“围墙”可能被小孩或其他人攀爬发生不慎摔落等意外事故,所以要设置“禁止攀爬”等标识。而把“围墙”抽象化为一切可供攀爬的地方,那么这一标识就可适用于小区内的高台、花园中树木、堆放的景观石等区域。
同时,各区域、各场景、各部位又存在差异性,所以在设置标识时还需将场景特性与日常生活经验相结合,从标识设计、设置位置、设置数量等角度判断设置的标识能否起到充分的提示与警告作用。
以禁止高空抛物标识的设置为例,可能出现高空抛物的位置不同,标识设置方式也略有不同。对于业主可能在其家里实施的高空抛物行为,因该区域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物业服务企业无权入内设置标识,所以预防这一风险就需要在业主每天都会经过的地方设置标识进行提示,比如电梯出入口、楼栋出入口、小区出入口等地,颜色、大小、材质等可以配合环境颜色进行设计,也可以与其他标识一体设计。但如果将场景换到楼栋的天面或者楼栋内公共平台,业主实施高空抛物行为不一定必须要靠近这些区域的边缘,也不确定会在这些区域的哪个位置抛物,亦不知标识本身何时会出现掉落、磨损等情形,所以在这些场景中设置禁止高空抛物标识就需要认真考虑下标识设计的大小、颜色、形式、材质以及设置的数量、高度、固定方式等。
实用为主,及时维护
对物业服务企业而言,标识设置不仅关乎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还会影响企业及物业区域的整体形象,这就产生了标识实用性与场景美观度的权衡问题。
标识实用性与场景美观度兼得自然是最理想的状态,但也确实存在一些区域需要为了满足场景整体美观性而降低标识实用性,比如销售大厅、会客厅等地。提升场景美观度降低标识实用性的总体思路是避免在视觉上让人因单个标识丧失了对环境整体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