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主可以不要物业公司是更换还是不要呢

物业与业主的矛盾不断激化,取消物业,业主自治可以吗?这样是利还是弊呢?

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是一种服务关系,作为消费者,业主可以选择是否接受这种服务。但是需要注意几点:

1、物业公司如果得不到业主的聘任,仅凭开发商的选聘进驻后,一但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另聘或者决定不聘物业管理的,物业公司无权强行提供服务。(关键点:业主委员会)

2、虽然业主有权决定,但并不是单个业主可以任意决定。业主行使权利的方式是参加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表达意志。如果业主集体决定不要物业服务,那么就可以不要物业服务,如果集体决定需要物业服务,则个别业主不能拒绝物业服务,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应当兼顾。(关键点:业主大会)

需要注意的是,小区的业委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其自身无权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一、更换物业的法律依据:第七十六条、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因此业主大会有权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予终止。

二、解除方式。

1、法定解除。即物业管理企业丧失一定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资质时,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自动解除。

2、约定解除。当《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所约定的事由出现造成需要更换物业管理企业,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直接进行,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投诉,进行具体运作之后,解除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合同。

三、如果解除后自治会有一些想象不到的后果

1、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垃圾堆积如山,没人清理。楼房自来水时有时无。楼房供水都是物业提供二次加压。电梯肯定没人开。房子着火了,打开消防栓,没水,找灭火器,没有灭火器。不三不四的人在小区里出没。

2、业委会就目前的法律体系下,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既不是民事主体,也不是法人组织。,参与管理小区的保安、保洁能是否能直接和业委会签订劳动合同?当保安、保洁如果出现意外工伤等,需要赔付时,业委会赔还是全体业主赔?聘请小区人员,聘谁不聘谁?聘了不合格再解除?怎么解?

3、业委会是全体业主随意投票选出来的。能不能胜任这些管理工作。哪些管理人员安排做,哪些服务适合外包,降低成本,降低风险。

所以不能没有物业,但要加强管理。如果物业公司不改正,那么可以再换物业公司而不是自治。

四、更换物业的程序。

业主大会应当在更换物业公司前决定以下事项:

(1)业主大会的决议;业主大会决定另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在做出决议后及时书面告知原物业管理企业;

(2)授权业主委员会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3)确定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4)授权业主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后,由业主大会最终确定中标人;

(5)物业服务价格幅度或水平。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广大业主的知情权

(1)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招标前将业主大会决议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示;

(2)评标过程中,现场答辩可采用公开的方式,业主可参加旁听;

(3)评标结束后,业主委员会可以将招标的过程情况以及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向全体业主公示;

(4)中标企业确定后,业主委员会应将其基本情况和与其鉴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服务内容、范围、标准以及价格等主要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示。

五、更换物业公司后需要交接的资料

根据相关规定,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移交的资料包括: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管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物业管理所需的其他资料,譬如与供水、供电、供气、保卫、有线电视等单位订立的协议书、合同,各种物业服务债权债务账册等。

关于业主委员会以上资料的获取,是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的。如果没有移交,可向他们索取;如果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则可以向开发商主张。




转载请注明:http://www.abachildren.com/sstx/95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