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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未经业主同意,私自在楼顶建立信号基站

“基站不能建,但信号必须有,你们自己想办法。”河北唐山,因担心建在顶楼的信号站有辐射,女业主联合多名业主,写了反对信,将正在施工的信号站叫停,可还没等众人高兴过来,小区内所有业主的手机就没了信号!一时间,原本平静的小区立马就热闹起来。

大家你一句、我一句,将矛头再次指向了施工方,在女业主的带领下,小区业主接二连三地对施工方进行投诉,让施工方苦不堪言。

施工方认为,并非不给小区建基站,是小区业主自己担心辐射才阻止施工,现在建又不让建,又让有信号,这就是个无解的难题!

已方也承认,基站建在楼顶有一定的辐射,但这种辐射微乎其微,根本影响不到众人的生活与健康,举个简单的例子,我们每个人都用手机,基站产生的辐射连手机都不如,况且己方的基站已经取得了省级环保部门的批准,也征求过物业公司的同意,业主们这是没事找事,鸡蛋里挑骨头。

但小区业主全不这样认为,他们不管什么难题不难题,只要没信号,就一直投诉。有人好奇小区业主为何如此团结,其实这得益于女业主挨家挨户地串门,并向业主释明了辐射的危害,所以大家才齐心抵制。

这可真是难为了施工方,有网友就直言,小区业主蛮不讲理,如果按小区业主这个做法,那干脆所有的基站都停止算了,哪里还没有辐射呢?

无疑,认同网友观点者不在少数,但其实根据法律规定,小区业主的行为不仅合理,而且合法。

首先,必须明确,物业公司不经过业主的同意就让移动公司在楼顶上建立基站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业主要求基站施工单位停止施工是合法的,物业公司不经业主同意,直接和移动公司“协商好”(通常是物业公司将物业租赁给移动公司,签署一定期限的租赁合同,移动支付租金给物业公司)建基站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因为物业公司在担任小区物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小区公共区域出租收益,擅自许可移动公司建立通信基站及发射塔,实质是恶意侵吞相关收益且不公开,显然已违法。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因此,在未征得业主、业委会同意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与移动公司“协商好”没有法律依据。

其次,物业公司若同意移动公司在小区公共区域建立基站,必须经过一定数量的业主同意,这也是有法可依的。

本案中,案涉建立基站的场地位于该小区某栋的楼顶,为该栋楼所有业主共有,全体业主享有共同管理共同使用的权利,属于法律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内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这里的两个过半数是指专有面积和人数。

再次,如果物业公司已经租赁给移动公司并且产生一定收益,业主如何维权呢?

因为小区公共部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小区内全体居民享有共有权和成员管理权,小区公共部分产生的租金、电费等收益应当属于小区全体收益。物业公司租赁的行为,属于侵害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权,因此应当将所得收益及侵占期间的利息返还给业主。以业委会为原告,物业公司侵权行为造成小区内全体业主的重大财产损失为由,要求物业公司返还和赔偿。

最后想说的是,物业只是小区的管家,管家无权替户主做决定,这一点在任何时候都是确定,肯定,一定的!

其实这本是一件小事,施工方提前和业主沟通一下就行了,但他们却直接找到了物业,难道物业的权利比业主还大?大家要记住,物业只是管家,无权代业主做一些重大事项的变更决定。看来这些基站建设公司要对员工进行一下培训了,至少要让他们明白,有事找主人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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