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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18天,北京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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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纳斯酒店位于朝阳区新源里附近,是一栋酒店式公寓,四年前,这里的业主委员会终止了老物业的服务合同,聘请了新物业。但是,公寓业主却反映,老物业公司一直霸占着地下一层的公共区域不肯归还。

公寓业主说,在新选聘的物业公司进驻后,公寓地下一层的高压分界室、热力小室、弱电机房及配电室外的通道,仍由前期物业公司占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

年6月,公寓业委会将该物业公司诉至朝阳法院,要求移交所占用的公共区域。

庭审中,被告老物业公司辩称,年6月,他们就已经完成了和新物业公司的业务移交,老物业公司本身就是该大厦地下一层的产权单位,也是公寓的业主之一,而涉案的区域是在自己产权区域内,不属于公共部分。

那么只要确认物业管理用房的性质,这个区域就能认定是否为业主共有部分,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这也是本案的关键点。

年5月18日开庭时,法官白星晖向双方出示了一份大厦地下一层的设计图纸和房屋档案登记信息。

在档案中明确的写明,共有公用的分摊部位其中包括地下一层的高压分界室、热力小室、弱电机房以及走道。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今年5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26条的规定,本案中的诉争区域应属全体业主共有。此外,《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76条规定,业主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履行物业共用部分的移交义务,并且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年5月18日,朝阳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北京格纳斯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期20日内,向原告北京市朝阳区格纳斯酒店业主委员会,移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新源里西19号楼格纳斯大厦地下一层的高压分界室、热力小室、弱电机房以及配电室第二出口通道。

据了解,年5月1日《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开始实施,取代的是年10月实施的《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而本案属于北京市援引该条例作出判决的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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