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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这100个小技巧,再也不担心物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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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你问我来答

问:承租户能否行使业主权利?

答:在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框架范围内,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可以预定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均规定,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及选品物业服务企业是业主的权利,物业使用人无此权力。但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行使投票权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即物业使用人可以接受业主委托,代理业主投票表决,行使选举权,代理后果由被代理人(业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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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业主可以擅自搭建多余建筑吗?

答:法律法规规定了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各项权利,包括:接受物业服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建议指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选举权和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有部分使用情况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业主行驶权利不得与法律相背离。《物权法》有明确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行为,应当有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无擅自搭建多余建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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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临时管理规约》中约定:业主应当本着维护公共只需,保护小区环境的原则居住和生活,不得占用公用绿地、道路、楼道等公用部位。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执行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等约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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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业主占道饲养宠物,业主大会能不能管?

答: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是物业管理的权利和责任主题,其职责包括: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等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事项。业主大会是经过业主共同决定而设立,代表全体业主利益。业主如果饲养的宠物已经“扰民”,而且长时间侵占楼道,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书面致函请其停止侵权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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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物业公司是否有配合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的义务?

答:《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本质上,成立业主大会是业主的事情。物业是物业服务者的提供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物业服务合约约定,专职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除此之外,不承担任何其他的义务。物业公司可以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协助和配合,就最低限度来说,物业公司不能干预或阻挠非法阻挠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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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业主委员会有权利解聘物业公司吗?

答:业主委员会无权自行解聘物业公司。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解聘物业公司属于业主大会职责范畴,应当通过全体业主表决或授权业主委员会来行使相应权利。在无业主大会授权的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当他越权行使了权利机构业主大会的职权时,这个行为必然是不能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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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欠费业主能进业主委员会吗?

答:欠费业主并没有充分履行业主义务,但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禁止欠费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因此,原则上不能禁止欠费业主进入业主委员会。如果半数的业主同意欠费业主不得参选业主委员会,只需在《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议事规则》等文件中约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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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业主的亲属能否进业主委员会?

答:《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均规定,业主有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成员权利,物业使用人无此权利。但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行使投票权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即物业使用人可以接受业主委托,代理业主投票表决,行使选举权,代理后果由被代理人(业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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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应道由物业公司承担吗?

答:合法的业委会活动经费属于为维护小区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益而产生的费用。如无明确规定,应当属于《物权法》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无法律依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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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业委会办公室该包含在物业管理用房中吗?

答:《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体现在房地产开发之初的规划图上,以及体现在之后的测绘报告上、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物业管理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如何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事项,如无特殊约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即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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