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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收支情况如何公示业主知情权如何行使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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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了涉及业主知情权的内容,该司法解释根据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进行修正,其中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发生变动。

1.业主委员会应全面、合理公开其掌握的小区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等相关事项的资料和情况

案例要旨: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享有知情权,享有了解本小区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等相关事项的权利,业主委员会应全面、合理公开其掌握的情况和资料。对于业主行使知情权亦应加以合理限制,防止滥用权利,其范围应限于涉及业主合法权益的信息,并遵循简便的原则。

2.业主以合理的方式行使知情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案例要旨:业主知情权是指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使用、业委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共有部分的收益、物业服务合同等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法解释对于业主知情权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业主以合理的方式行使知情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3.业主在诉讼中以不合理方式请求行使知情权的,不予支持

案例要旨:业主对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进而享有共同管理权,同时还享有广泛的监督权。业主知情权是实现共同管理权和监督权的基础和保障,因此必须切实保障业主在诉讼中以请求公布或请求查阅的方式实现知情权。但业主知情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合理的限制,防止发生业主用知情权谋取私利的情况,避免业主以行使知情权为手段,故意扰乱业主委员会等义务主体正常的管理活动,对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损害。

4.业主知情权的实现应贯彻公开、全面、简便的基本原则,地方政府规章、既有的小区自治规则亦可作为界定业主知情权范围的依据

案例要旨:界定业主知情权的具体范围时,除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主要理据外,相关的地方政府规章、既有的小区自治规则亦可作为案件审理的文本依据;业主知情权的实现则应贯彻公开、全面、简便的基本原则,在切实维护业主权益的同时,便于义务主体的行为履行。

5.业主行使知情权时,请求公布、查阅的资料应与业主的共有权及管理权密切相关

案例要旨:业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行使知情权时,请求公布、查阅的资料应当与业主共有权及管理权密切相关。业主请求公布、查阅形成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议的过程性资料,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业主能够证明这些资料与业主共有权及管理权密切相关的除外。

6.业主行使知情权应受到合理限制,其范围限定在涉及业主合法权益信息之内,并遵循简便的原则,防止滥用权利

案例要旨: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享有了解本小区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等相关事项的权利,业委会应全面、合理公开其掌握的情况和资料。业主行使知情权,应合理限制,其范围应设定在涉及业主合法权益的信息,并遵循简便的原则,防止滥用权利。

7.业主知情权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合理行使

案例要旨:业主知情权依法应受到保护,但业主亦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法合理行使其权利。小区业委会已公示过的相关资料,业主再次诉求业委会在小区物业管理显著区域内公布的要求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应支持;此外,因表决票涉及每位小区业主的隐私权,业主要求查阅小区业主表决票原件应取得业主的授权或同意,如业主不能提交相关证据的,其要求查阅表决票的权利亦无法得到支持。

来源:法信精选

8.业主对物业已经公示的收支情况无权要求再次公示

案例要旨:业主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知情权,小区内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情况、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均属于其知情权范围,而该情况亦属于物业公司管理掌握的内容,因此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提供;但对于已经公示过的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业主对此公示结果亦进行认可的,业主无权再次要求物业公示该项目收支的资料。

来源:法信精选

9.全体业主是公共区域的产权人,物业管理公司在没有得到全体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租公共区域,业主委员会有权依法代表全体业主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将相关收支情况予以公布

案例要旨:业主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并且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完全具备“其他组织”的条件,将业主委员会作为适格民事诉讼主体符合法律的规定,全体业主是公共区域的产权人,案涉物业管理公司在没有得到全体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租公共区域,业主委员会有权依法代表全体业主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将相关收支情况予以公布。

10.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案例要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监管,本息归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与本市的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基金账户,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走近民法典、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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